富春环保: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的要求,现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和更正披露如下:
一、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第四节 公司治理”之“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之“2 、任职情况”中“公司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
更正前:
公司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022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对公司、万娇、张杰、刘仁军、刘琪、胡斌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更正后:
公司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022年7月29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决定对公司、张杰、刘仁军、胡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2022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对公司、万娇、
张杰、刘仁军、刘琪、胡斌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十二、处罚及整改情况”更正前:
十二、处罚及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处罚及整改情况。更正后:
十二、处罚及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名称/姓名 | 类型 | 原因 | 调查处罚类型 | 结论(如有) | 披露日期 | 披露索引 |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 | 重大股权转让事项未及时披露;财务资助未履行审批程序并披露。 | 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2022年10月26日 | 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
万娇 | 董事 | 财务资助未履行审批程序并披露。 | 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2022年10月26日 | 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
张杰 | 董事 | 重大股权转让事项未及时披露;财务资助未履行审批程序并披露。 | 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2022年10月26日 | 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
刘仁军 | 高级管理人员 | 重大股权转让事项未及时披露。 | 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2022年10月26日 | 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
刘琪 | 高级管理人员 | 财务资助未履行审批程序并披露。 | 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2022年10月26日 | 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 |
整改情况说明?适用 ?不适用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教训,强化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三、其他说明
除上述补充更正内容外,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对上述补充更正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补充更正后的《2022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17日
编号:2022-034 | ||||||
胡斌 | 高级管理人员 | 重大股权转让事项未及时披露;财务资助未履行审批程序并披露。 | 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2022年10月26日 | 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 | 重大股权转让事项未及时披露。 |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 | 通报批评 | / | / |
张杰 | 董事 | 重大股权转让事项未及时披露。 |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 | 通报批评 | / | / |
刘仁军 | 高级管理人员 | 重大股权转让事项未及时披露。 |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 | 通报批评 | / | / |
胡斌 | 高级管理人员 | 重大股权转让事项未及时披露。 |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 | 通报批评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