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环保: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尽可能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的生产经营风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范围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汇金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汇金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汇金公司不得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第三条 本制度的套期保值业务指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交易原则第四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商品期货交易。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第六条 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第七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商品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商品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商品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商品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
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对已持有的铜产品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第九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组成由董事会确定。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建套期保值工作小组、风控小组;
(二)制定套期保值计划或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三)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套期保值计划或方案,确定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实施方案;
(四)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工作情况;
(五)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人员组成由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确定。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分析现货、期货市场行情,结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制定套期保值建议方案,并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董事会审批或备案;
(二)根据本制度规定及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意见,拟定、调整套期保值具体实施方案;
(三)负责定期汇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执行情况;
(四)负责跟踪商品期货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商品期货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五)及时跟踪商品期货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风控小组,风控小组人员组成由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确定。套期保值风控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向领导小组汇报,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向董事会汇报;
(二)制定并执行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
(三)在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执行过程中,实时关注市场风险、资金风险、操作风险、基差风险等,及时监测、评估公司敞口风险,当出现市场波动风险及其他异常风
险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并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四)对工作小组的具体操作进行监督,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核查商品期货交易的持仓情况和交易账单;
(五)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六)其他相关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公司对商品期货套保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文件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商品期货套期交易授权书由领导小组批准并授权,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发。
第十四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五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商品期货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及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第十八条 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六章 业务流程第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分为套期保值计划和方案审批流程、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第二十条 套期保值计划流程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负责起草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后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再根据本制度第五章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执行。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风险分析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第二十一条 套期保值方案审批流程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范围内,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日常经营套期保值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应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做出审批决定,批准后由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商品期货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及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第二十二条 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一)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提供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数据、信息及服务。
(二)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
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三)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情况。
第七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
(二)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三)对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四)评估、防范和化解商品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五)制定并执行市场风险应对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资金风险: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四条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工作小组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如果发生强行平仓、交易所风险处置等风险事件,工作小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领导小组做出决策。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控小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汇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公司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二)风险处理程序
1、风控小组要会同工作小组及时召开套期保值风险处理工作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形成风险控制方案,并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2、如遇紧急情况,可先按套期保值方案中的风险控制措施执行,再召开套期保值风险处理工作会议。
第二十五条 交易错单防范与处理程序:
(一)建立期货账户操作复核机制,指定专人在交易员执行操作的同时进行即时复核,并负责每日对期货公司的详细账单进行核对,在复核过程中,相关人员须仔细检查每日期货账户内的所有操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品种、交易数量、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等关键信息,进一步确认操作是否符合公司现货集中采购的需求,以及是否遵循了既定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策略。
(二)当发生属于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立即上报工作小组负责人,并由工作小组负责人决定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定期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内部审计,至少每半年应对所有套期保值业务事项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 行为准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市场的所有相关法律、规则和法规。
第三十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交易。此外,禁止交易人员接受经纪人或其他供应商的私人礼品。
第九章 信息隔离措施与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
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公司应与套期保值业务人员签订岗位保密协议。第三十三条 公司要严格控制报表知悉人员范围。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境内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交易的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套保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并持续完善奖惩考核制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为一级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