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新筑股份股票代码:002480收购人名称: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499号中海国际中心H座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499号中海国际中心H座一致行动人名称:四川发展轨道交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煎茶街道文化路12号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煎茶街道文化路12号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五月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收购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新筑股份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信息外,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在新筑股份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收购前,蜀道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66,113,770股,通过发展轨交投资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22,33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50%,合计控制上市公司24.50%的表决权。若以本次发行数量904,798,789股计算,本次收购后,蜀道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093,245,5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5.31%,合计控制上市公司65.31%的表决权。蜀道集团已承诺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上市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蜀道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收购行为免于发出要约,确保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董事会及其董事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释义
...... 5第一节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 6
第二节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 17
第三节收购方式 ...... 20
第四节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 45
释义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报告书摘要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 蜀道集团、收购人 | 指 | 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新筑股份、上市公司 | 指 |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 发展轨交投资 | 指 | 四川发展轨道交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 |
| 一致行动人 | 指 | 四川发展轨道交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蜀道清洁能源、清洁能源集团 | 指 | 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 指 |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
| 收购报告书摘要、本报告书摘要 | 指 |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格式准则第1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 四川省国资委 | 指 |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交易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本报告书摘要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胜 |
| 注册资本 | 5,422,600万元人民币 |
| 成立日期 | 2021年5月26日 |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499号中海国际中心H座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MAACK35Q85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市政设施管理;土地整治服务;规划设计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园区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股东名称 |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00%股权,由四川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
| 通讯地址 |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499号蜀道集团大厦 |
| 电话 | 028-85139812 |
(二)一致行动人发展轨交投资基本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发展轨交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四川发展轨道交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罗廷 |
| 注册资本 | 230,000万元人民币 |
| 成立日期 | 2016年6月20日 |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煎茶街道文化路12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MA61WBPQ5C |
| 经营范围 | 基础设施、轨道交通、智慧城市、铁路及通信信号等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项目管理;工程咨询;设计咨询;物业管理及相关配套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名称 | 蜀道集团持有100%股权 |
| 通讯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煎茶街道文化路12号 |
| 电话 | 028-85123422 |
二、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蜀道集团唯一出资人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展”)持有公司100.00%的股权,蜀道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四川省国资委。四川发展是由四川省国资委100.00%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领域为投资和资产管理。四川省国资委为四川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四川省政府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发展轨交投资为蜀道集团全资子公司。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蜀道集团与发展轨交投资构成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控制主要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
(一)收购人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上市公司外,蜀道集团按产业类别划分的下属企业名目如下:
| 序号 | 被投资企业名称 | 直接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1 | 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公路投资建设运营 |
| 2 |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39.86% | 公路投资建设运营 |
| 3 | 四川蜀道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公路投资建设运营 |
| 4 | 四川藏区高速公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公路投资建设运营 |
| 5 | 四川蜀道铁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铁路投资建设 |
| 6 | 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轨道交通投资建设运营 |
| 7 | 四川蜀道铁路运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铁路运营 |
| 8 |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4.71%1 | 交通工程施工 |
| 9 | 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60% | 清洁能源开发 |
| 10 | 四川蜀道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60% | 矿产资源、锂电新材料业务 |
| 11 | 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矿产资源开发 |
| 12 |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 41.49% | 化工产品以及有色金属锌冶炼产品 |
| 13 | 四川蜀道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交通物流服务 |
| 14 | 蜀道交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49.32% | 交通沿线加油站、充电桩以及商业综合开发经营 |
| 15 | 四川蜀道城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交通沿线地产开发 |
| 16 | 四川省川瑞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交通沿线地产开发 |
| 17 | 四川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46% | 工程设计咨询业务 |
| 18 | 四川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46% | 工程设计咨询业务 |
| 19 | 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 46% | 工程设计咨询业务 |
蜀道集团因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需要,将其持有的部分无限售流通股转至“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质押专户”“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质押专户”以及“蜀道集团-中信证券-
蜀道EB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预备用于对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可交换债券偿付提供担保,截至2026年3月31日,蜀道集团直接持股及通过前述专户持有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4.71%股份,下同。
| 序号 | 被投资企业名称 | 直接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20 | 四川交投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67% | 工程设计咨询业务 |
| 21 | 四川蜀道智慧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50.15% | 智慧交通业务 |
| 22 | 蜀道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46.16% | 小贷、融资租赁、私募基金、创投、保险经纪、保险代理等 |
| 23 | 四川天府信托有限公司 | 58.63% | 信托业务 |
| 24 | 天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通过四川天府信托有限公司持股60.38% | 证券业务 |
| 25 |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通过蜀道交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9.35% | 天然气液化与液体空分装备 |
(二)一致行动人发展轨交投资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上市公司外,发展轨交投资的下属企业名目如下:
| 序号 | 被投资企业名称 | 直接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1 | 都江堰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 79.60% | 轨道交通相关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运营维护等业务 |
| 2 | 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62.54% | 生产制造公交、旅游、校车、专用客车、物流车、环卫车等产品 |
| 3 | 四川发展申凯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 49.00% | 轨道交通相关运营管理业务 |
四、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状况
(一)收购人
1、从事的主要业务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蜀道集团依托交通主业,打造形成“交通工程建设、能源矿产、产融结合”三大支柱产业及相关衍生产业。交通工程建设板块。涵盖高速公路、铁路投资建设运营,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及设计咨询,交通配套资源开发等产业领域。能源矿产板块。参控股大渡河、金沙江等流域水电项目,储备大量水风光资
源,获取厄立特里亚库鲁里钾盐矿、西藏多龙铜矿、马边黄家坪磷矿等世界级矿产资源,构建了“五大战略优势矿种”——铜、金、磷、钾、钒钛磁铁等战略性资源与“水风光氢储”多能互补同步发展的产业新格局。
产融结合板块。拥有银行、保险、证券、信托4张金融牌照,以及7张(基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保险经纪、小贷、保险代理、环境权益交易)类金融牌照和2张(4号证券咨询类、9号资产管理类)在港金融牌照。
2、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状况
收购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
| 总资产(万元) | 165,630,184.39 | 152,082,312.95 | 133,755,327.19 |
| 净资产(万元) | 49,800,980.08 | 46,191,578.45 | 40,488,864.48 |
| 营业总收入(万元) | 26,747,769.73 | 25,991,775.05 | 25,045,856.59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26,218,621.47 | 25,587,942.75 | 24,745,543.18 |
| 净利润(万元) | 131,260.11 | 525,643.46 | 692,089.77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27% | 1.21% | 1.80% |
| 资产负债率 | 69.93% | 69.63% | 69.73% |
注:上述财务数据均已经审计。
3、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四川省国资委为蜀道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对蜀道集团履行出资人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并实施控制,无最近三年财务数据。
(二)一致行动人发展轨交投资
1、从事的主要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发展轨交投资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轨道交通项目、智慧城市项目投资及相关配套业务。
2、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状况
发展轨交投资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 总资产(万元) | 505,353.57 | 479,398.66 | 471,382.85 |
| 净资产(万元) | 186,179.17 | 199,881.51 | 191,605.94 |
| 营业总收入(万元) | 33,160.90 | 64,888.03 | 103,898.67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31,896.50 | 63,991.16 | 28,954.81 |
| 净利润(万元) | -23,916.69 | -17,802.16 | -17,407.28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2.39% | -9.09% | -9.87% |
| 资产负债率 | 63.16% | 58.31% | 59.35% |
注:上述财务数据均已经审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发展轨交投资2025年度审计报告尚未出具。
3、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蜀道集团为发展轨交投资的控股股东,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参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之“四、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状况/(一)收购人”。四川省国资委为发展轨交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无最近三年财务数据。
五、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及仲裁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最近五年内,蜀道集团及发展轨交投资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长期居住地 |
| 张胜 | 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 中国 | 否 | 四川成都 |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长期居住地 |
| 丁应虎 | 党委副书记、董事、副总经理 | 中国 | 否 | 四川成都 |
| 钟德盛 | 专职外部董事 | 中国 | 否 | 四川成都 |
| 李小波 | 专职外部董事 | 中国 | 否 | 四川成都 |
| 王静 | 兼职外部董事 | 中国 | 否 | 北京 |
| 陈浩文 | 兼职外部董事 | 中国 | 否 | 四川成都 |
| 杜义飞 | 兼职外部董事 | 中国 | 否 | 四川成都 |
| 朱莉 | 党委委员、职工董事、工会主席 | 中国 | 否 | 四川成都 |
| 刘大远 | 党委委员、财务总监 | 中国 | 否 | 四川成都 |
| 蒋永林 |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 中国 | 否 | 四川成都 |
| 周凤岗 |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 中国 | 否 | 四川成都 |
| 杨益斌 | 省纪委监委驻蜀道集团纪检监察组组长,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 中国 | 否 | 四川成都 |
| 黄兵 | 总工程师 | 中国 | 否 | 四川成都 |
| 孙立成 | 副总经理 | 中国 | 否 | 四川成都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一致行动人发展轨交投资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发展轨交投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长期居住地 |
| 罗廷 | 董事长 | 中国 | 否 | 四川成都 |
| 张光举 | 总经理、董事 | 中国 | 否 | 四川成都 |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长期居住地 |
| 赵慧娟 | 董事 | 中国 | 否 | 四川成都 |
| 龙潜 | 董事 | 中国 | 否 | 四川成都 |
| 李洲 | 董事 | 中国 | 否 | 四川成都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一)收购人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新筑股份外,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股票简称 | 股票代码 | 拥有权益情况 |
| 1 |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四川路桥 | 600039.SH | 直接持股54.71%;直接和间接通过全资子公司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藏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蜀道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高路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股77.45% |
| 2 |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 宏达股份 | 600331.SH | 直接持股41.49%;直接和间接通过其一致行动人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府春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7.17% |
| 3 |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四川成渝/四川成渝高速公路 | 601107.SH./0107.HK | 直接持股39.86% |
| 4 |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蜀道装备 | 300540.SZ | 通过全资子公司蜀道交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29.35% |
| 5 |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宜宾纸业 | 600793.SH | 直接持股8.81% |
| 序号 | 公司名称 | 股票简称 | 股票代码 | 拥有权益情况 |
| 6 |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公路 | 001965.SZ | 通过全资子公司蜀道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股5.79% |
(二)一致行动人发展轨交投资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新筑股份外,发展轨交投资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一)收购人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注册资本(万元) | 拥有权益情况 |
| 1 | 四川天府信托有限公司 | 许可经营项目: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50,000.00 | 直接持股58.63%,通过控股子公司四川天府春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5.01%、通过全资子公司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20% |
| 2 | 天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承销与保荐;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 | 100,000.00 | 通过控股子公司四川天府信托有限公 |
| 序号 |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注册资本(万元) | 拥有权益情况 |
| 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司持股60.38%、通过全资子公司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72% | |||
| 3 | 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一、农业保险;二、涉农财产保险;三、企业财产保险;四、个人财产保险;五、机动车辆保险;六、责任保险;七、信用保险;八、保证保险;九、航空保险;十、运输保险;十一、意外伤害保险;十二、短期健康保险;十三、所有其他类型的财产保险;十四、上文所列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十五、法律、法规允许或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银保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40,000.00 | 直接持股50% |
| 4 |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在金融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和时间内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91,345.97 | 通过控股子公司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股20.61% |
| 5 |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本外币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外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基金销售;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836,500.00 | 通过全资子公司蜀道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95% |
(二)一致行动人发展轨交投资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发展轨交投资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第二节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收购目的
1、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实现产业资源整合以及协同发展,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综合实力以及核心竞争力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剥离长期亏损与传统主业资产,注入资源优势明显的优质资产,上市公司清洁能源装机规模与资源储备将大幅提升,形成“水风光储”一体化布局,将从根本上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潜力,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以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2、解决同业竞争,履行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25年5月,因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蜀道集团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蜀道集团所控制的部分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部分重合的业务。根据蜀道集团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将在5年内,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方式,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
本次交易是蜀道集团落实前述承诺的重要举措。本次交易将有利于解决上市公司与蜀道集团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有效维护上市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权益的增持或处置计划
收购人承诺对其本次认购的新筑股份发行的股票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交易或转让,自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者自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的,则蜀道集团对其本次认购的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如发生
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蜀道集团所持股份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上述锁定期或存在其他要求,则收购人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上述情况外,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收购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程序
1、本次收购已经收购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3、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其内部所必需的决策程序、四川路桥已就向新筑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方案调整事宜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结果获得四川省国资委的备案。
(二)尚待履行的程序
1、本次交易方案调整获得四川省国资委的批准;
2、新筑股份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且同意蜀道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
3、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四川路桥股东会审议通过向新筑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方案调整事宜;
4、本次交易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交易能否通过上述审批或注册以及最终通过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三节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769,168,670股,蜀道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66,113,770股,通过发展轨交投资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22,33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50%,合计控制上市公司24.50%的表决权。
若以本次发行数量904,798,789股计算,本次收购后,蜀道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093,245,5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5.31%,合计控制上市公司65.31%的表决权。本次收购完成后,蜀道集团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四川省国资委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收购方案
收购人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二)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
本次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对象为蜀道集团,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
(三)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一。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及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情况如下:
经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选择的市场参考价为:
单位:元/股
| 市场参考价 | 交易均价 | 交易均价的80% |
| 前20个交易日 | 6.39 | 5.11 |
| 前60个交易日 | 6.46 | 5.17 |
| 前120个交易日 | 6.44 | 5.15 |
注:“交易均价”与“交易均价的80%”保留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
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5.1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在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股份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四)发行数量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
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5.11元/股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数量总计为904,798,789股,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公司总股本的
54.05%。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依据该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精确至个位,不足一股的部分上市公司无需支付。
在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中,股份锁定期主要安排如下:
蜀道集团承诺对其本次认购的新筑股份发行的股票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交易或转让,自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者自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的,则蜀道集团对其本次认购的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蜀道集团所持股份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上述锁定期或存在其他要求,则蜀道集团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六)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蜀道清洁能源中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相关资产包括《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第1.1条约定的“业绩承诺资产”和第2.1条约定的1处“投资性房地产”(以下单称或合称“收益法评估资产”),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收益由甲方按所持有的蜀道清洁能源股权比例享有,产生的亏损由乙方根据其于本次购买资产前所持有的蜀道清洁能源股权比例承担。上市公司将于本次交易完成后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收益法评估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损益进行专项审计,对于收益法评估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亏损,蜀道集团应于专项审计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对上市公司予以补足。为免疑义,在计算收益法评估资产的收益或亏损时,应以蜀道清洁能源所持全部收益法评估资产的收益或亏损合并计算后的损益金额为准。过渡期与《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重合的,蜀道集团按照《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无需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二》及补充协议过渡期损益安排承担。
除收益法评估资产外,蜀道清洁能源在过渡期产生的损益由上市公司按所持有的蜀道清洁能源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上市公司于本次交易股份登记日前的全部滚存利润/亏损由股份登记日后的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承担。
(八)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除前述除息、除权事项导致的发行价格调整外,本次交易不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四、上市公司与收购人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主要内容
(一)与蜀道集团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5年6月9日,新筑股份(以下简称“甲方”或“资产购买方”)与蜀道集团(以下简称“乙方”或“资产出售方”)签署《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2、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双方确认,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5月31日。对于标的资产的出售和购买价格将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最终出具、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为准。双方同意,届时据此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资产出售方向资产购买方出售的标的资产最终交易金额。
3、支付方式
(1)对价支付方式
协议双方同意,资产购买方采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作为购买标的资产的对价,具体按届时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确认。
(2)对价支付安排
)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①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
②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③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协议双方同意,资产购买方因本次购买标的资产支付价款而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按照不低于资产购买方审议本协议项下所涉及资产购买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即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下称“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确定,即为4.39元/股。最终发行价格须经上市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注册。
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息,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K为每股配股数,A为配股价,P1为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④发行股份数量协议双方同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本次发行股份数量=资产购买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发行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1股的部分视为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直接计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数量为准。
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⑤上市安排
本次发行后全部新增股份将于深交所上市交易。
2)现金对价
就现金对价支付时间安排,待相关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4、资产交付或过户的时间安排
(
)标的资产的交割
1)协议双方同意,在本协议项下交易涉及的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的30个工作日内,资产出售方应办理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并协助办理清洁能源集团的工商变更登记。清洁能源集团就资产购买方持有标的资产情况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标的资产交割日。
2)协议双方同意,为完成标的资产的交割工作,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基于标的资产的一切权利义务由资产购买方享有和承担。
(2)发行股份的登记
由资产购买方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本次发行出具验资报告后,资产购买方应尽快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的登记手续,将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在资产出售方名下,使资产出售方合法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资产出售方应就此向资产购买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5、交易标的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1)在过渡期(为免疑义,“过渡期”是指自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止的期间)内,未经资产购买方事先书面同意,资产出售方不得就标的资产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且应通过采取行使股东权利等一切有效的措施,保证清洁能源集团在过渡期内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
(2)在过渡期内,除已经《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利润分配以外,资产出售方不得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和/或实施利润分配。
(3)双方同意,就标的资产的过渡期损益安排,待相关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4)双方确认并同意,如清洁能源集团在过渡期内新增重大对外投资事项,需事前取得上市公司书面同意,乙方应督促清洁能源集团履行前述事项。
6、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1)标的资产出售、购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先决条件
本次标的资产出售、购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自下列先决条件(均不可豁免)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方可实施:
1)资产购买交易的《资产评估报告》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待资产购买交易标的资产的价格经审计、评估确认后,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如需)再次召开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
3)资产购买交易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通过。
4)上市公司就资产购买交易取得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5)资产出售方就向资产购买方出售标的资产取得其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6)清洁能源集团的少数股东四川路桥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出具书面文件。7)资产购买交易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本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6、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之第(1)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7、合同附带的任何形式的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
(1)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
协议双方同意,待相关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资产购买方将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与资产出售方就业绩承诺和补偿、减值测试等事项进行具体协商,并另行签署相关协议。
(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协议双方同意,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3)特殊约定
)特定资产剥离承诺。双方在此确认,清洁能源集团持有的四川路桥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对应5,100万元人民币出资额,以下简称“拟剥离资产”)不在资产购买交易的标的资产范围内(四川路桥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欣智造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5,000万元人民币出资额)除外),即本协议第二条所述之《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已将前述事项考虑在内。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确保清洁能源集团以经双方确认且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的价值受让四川欣智造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将其持有的拟剥离资产以经双方确认且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的价值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并在不晚于本协议标的资产交割日之前完成四川欣智造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拟剥离资产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各方确认并同意,本协议所述资产购买交易、资产置出交易互为条件,
共同构成本次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则本次交易自始不生效;募集配套资金安排(如有)以资产购买交易、资产置出交易为前提条件,其成功与否并不影响资产购买交易、资产置出交易的实施。
8、违约责任条款
(1)不可抗力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抗力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台风、地震、罢工、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国家法律、政策的调整。2)提出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提出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任何一方由于受到“(1)不可抗力”之第1)点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三十天或以上并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完全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除“8、违约责任条款”之第(1)条及第(2)条之第2)点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如因法律或政策限制、或因资产购买方股东会/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或有权政府部门未能批准本次交易等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则不视为任
何一方违约,任何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3)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另一方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一方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发生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独立财务顾问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谈判费用、监管机构收取费用等。
(二)与蜀道集团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5年11月7日,新筑股份(以下简称“甲方”)与蜀道集团(以下简称“乙方”)签署《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
2、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双方同意并确认,根据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5年5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新筑股份(002480.SZ)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编号:川华衡评报〔2025〕251号,简称“《资产评估报告》”),蜀道清洁能源全部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892,663.65万元;同时,乙方在评估基准日后对蜀道清洁能源缴付了762,566,525.20元出资款以完成对蜀道清洁能源的实缴出资义务。参考前述评估结果及评估基准日后实缴出资情况并经双方充分协商后一致同意,甲方就购买标的资产需向乙方支付的交易总对价最终确定为5,813,521,815.12元,其中现金支付1,190,000,000.00元,其余全部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
双方在此确认,蜀道清洁能源截至评估基准日持有的下述资产(以下简称“拟剥离资产”)不在本次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范围内,前款所述《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已将前述事项考虑在内:(1)蜀道清洁能源持有的四川路桥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黑水县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四川鑫巴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78%股权;(2)蜀道清洁能源全资子公司四川铁能电力开发
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汉源铁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四川丹巴富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四川彭州铁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80%股权、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40%股权。
3、支付方式双方同意并确认,根据上述并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应取得的交易总对价金额、股份对价金额以及现金对价金额最终确定如下:
单位:元
| 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 | 支付方式 | 交易总对价 | |
| 现金对价 | 股份对价 | ||
| 蜀道清洁能源60%股权 | 1,190,000,000.00 | 4,623,521,815.12 | 5,813,521,815.12 |
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4.39元/股计算,甲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数量总计为1,053,194,035股(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购买资产交易涉及的发行股份登记在乙方名下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现金对价金额1,190,000,000.00元元。
4、交易标的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双方同意并确认,蜀道清洁能源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收益由甲方按所持有的蜀道清洁能源股权比例享有,产生的亏损由乙方根据其于本次购买资产前所持有的蜀道清洁能源股权比例承担。甲方将于本次购买资产完成后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蜀道清洁能源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损益进行专项审计,对于蜀道清洁能源在过渡期内产生的亏损,乙方应于专项审计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对甲方予以补足。
5、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补充协议于双方签署后成立,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时,本补充协议一并生效。
6、其他条款
本补充协议系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修改与补充,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应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自本补充协议生效日起,除本补充协议及本补充协议双方签署或出具的其他约束性文件另有约定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其他条款仍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执行,双方无争议或纠纷。
(三)与蜀道集团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6年5月11日,新筑股份(以下简称“甲方”)与蜀道集团(以下简称“乙方”)签署《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
2、定价基准日
双方在此确认,甲方因本次购买资产支付价款而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变更为按照不低于甲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确定,即发行价格由《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4.39元/股变更为5.11元/股。最终发行价格须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注册。
3、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1)双方同意并确认,根据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5年12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新筑股份(002480.SZ)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编号:川华衡评报〔2026〕82号,简称“《资产评估报告》”),蜀道清洁能源全部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933,895.45万元。基于此,双方同意,甲方就购买标的资产需向乙方支付的交易总对价最终确定为5,603,372,700元,其中现金支付979,850,884.88元,其余全部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
(2)双方在此确认,蜀道清洁能源截至评估基准日持有的吐鲁番恒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不在本次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范围内,前款所述《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已将前述事项考虑在内。
(3)双方同意并确认,根据上述并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应取得的交易总对价金额、股份对价金额以及现金对价金额最终确定如下:
单位:元
| 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 | 支付方式 | 交易总对价 | |
| 现金对价 | 股份对价 | ||
| 蜀道清洁能源60%股权 | 979,850,884.88 | 4,623,521,815.12 | 5,603,372,700 |
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5.11元/股计算,甲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数量总计为904,798,789股(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购买资产交易涉及的发行股份登记在乙方名下后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现金对价金额979,850,884.88元。
4、过渡期损益安排
双方同意并确认,蜀道清洁能源中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相关资产包括双方于同日签署的《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第1.1条约定的“业绩承诺资产”和第2.1条约定的1处“投资性房地产”(以下单称或合称“收益法评估资产”),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收益由甲方按所持有的蜀道清洁能源股权比例享有,产生的亏损由乙方根据其于本次购买资产前所持有的蜀道清洁能源股权比例承担。甲方将于本次购买资产完成后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收益法评估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损益进行专项审计,对于收益法评估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亏损,乙方应于专项审计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对甲方予以补足。为免疑义,在计算收益法评估资产的收益或亏损时,应以蜀道清洁能源所持全部收益法评估资产的收益或亏损合并计算后的损益金额为
准。过渡期与《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重合的,乙方按照《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无需按照《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补充协议》过渡期损益安排承担。
除收益法评估资产外,蜀道清洁能源在过渡期产生的损益由上市公司按所持有的蜀道清洁能源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
4、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补充协议于双方签署后成立,于《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生效时,本补充协议一并生效。
5、其他条款
本补充协议系对《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的修改与补充,与《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购买资产协议》或《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应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自本补充协议生效日起,除本补充协议及本补充协议双方签署或出具的其他约束性文件另有约定外,《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其他条款仍按照《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双方无争议或纠纷。
五、与蜀道集团签署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蜀道集团签署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5年11月7日,新筑股份(以下简称“甲方”)与蜀道集团(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2、业绩承诺范围及期限
(1)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资产范围为蜀道清洁能源中用收益法评估并定价的资产,具体如下(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资产”)。乙方所持有的业绩承诺资产在本次交易中的交易对价为222,720.92万元(以下简称“乙方业绩承诺资产交易对价”)。
| 序号 | 业绩承诺资产 | 置入比例 | 交易对价(万元) |
| 1 | 盐边蜀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85.11% | 2,578.05 |
| 2 | 盐源蜀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100.00% | 11,211.79 |
| 3 | 会东蜀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100.00% | 14,358.00 |
| 4 |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53.42% | 4,041.89 |
| 5 | 四川铁投环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53.9998% | 14,651.21 |
| 6 | 吐鲁番恒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 | 61,559.95 |
| 7 | 若羌县同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 100.00% | 53,593.60 |
| 8 | 毛尔盖水电有限公司(与光伏发电相关的资产组) | 50.10% | 60,726.43 |
| 合计(乙方业绩承诺资产交易对价) | - | 222,720.92 | |
注:业绩承诺资产交易对价=业绩承诺资产评估值×本次交易该资产的置入比例×本次交易中甲方拟购买的蜀道清洁能源股权比例(即60%)。截至评估基准日,蜀道清洁能源对盐边蜀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比例为90.00%,对应实缴出资比例为85.11%。
(2)乙方作为业绩承诺方,就业绩承诺资产的业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即蜀道清洁能源60%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当年及之后的两个会计年度,即2026年、2027年、2028年(以下合称“业绩承诺期”)。若本次交易在2026年12月31日前未能实施完毕,则乙方的业绩承诺期将调整为2027年、2028年、2029年。
(3)在天健华衡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记载的业绩承诺资产预测净利润基础上,如本次交易于2026年实施完毕,乙方向甲方承诺的业绩承诺资产于2026年、2027年、2028年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1,645.75万元、32,523.59万元、34,737.64万元;如本次交易于2027年实施完毕,乙方向甲方承诺的业绩承诺资产于2027年、2028年、2029年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2,523.59万元、34,737.64万元、37,844.79万元。以上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单称“当期承诺净利润”,合称“承诺净利润总额”。业绩承诺资产当期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资产范围中的单个资产当年度预测的净利润×本次交易该资产的置入比例)。
3、净利润差额的确定
(1)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甲方将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对业绩承诺资产的当期实现净利润(以下简称“当
期实现净利润”)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业绩承诺资产当期实现净利润=∑(业绩承诺资产范围公司中的单个资产经专项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本次交易该资产的置入比例)。《专项审核报告》应在甲方上述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公告前出具。
(2)双方根据上述专项审计情况,确定业绩承诺资产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和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之间的差额,并在甲方相应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该差额。乙方应当根据《专项审核报告》的结果承担相应的业绩补偿义务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3)业绩承诺资产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甲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持一致,符合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
4、业绩补偿方案
(1)双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个会计年度末,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未能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则乙方需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进行补偿。
(2)乙方应先以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甲方股份进行补偿,乙方以甲方股份进行补偿的计算方式如下:
乙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净利润总额×乙方业绩承诺资产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份价格—已补偿股份数。
补偿股份数不超过乙方在本次交易中认购股份的总数,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期计算的补偿股份数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在各期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按1股计算。
(3)如乙方持有的甲方股份数量不足(包括但不限于因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冻结、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或者对相应股份进行转让从而导致所持有的股份不足)等原因导致不足以补偿的,则不足部分应当以现金形式向甲方进行补偿。乙方应补偿现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乙方当期应补偿现金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净利润总额×乙方业绩承诺资产交易对价—(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价格)—已补偿现金数。
(4)、乙方所需补偿的股份于本次交易交割日至补偿股份时该期间已获得的对应现金股利部分应一并补偿给甲方。
如果业绩承诺期内甲方进行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乙方持有的甲方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则股份补偿的数量相应调整:乙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后)=按照协议约定前述条款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乙方股份补偿数量以乙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甲方股份总数为限(包括业绩承诺期内因甲方进行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乙方增加持有的甲方股份数量)。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补偿与现金补偿的总价值合计不超过乙方业绩承诺资产交易对价(为避免歧义,乙方以业绩承诺期内甲方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其增加持有的甲方股份数量及获得的现金股利等进行补偿的,不包含在前述金额范围内)。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当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1股的剩余对价由乙方以现金形式补偿。
5、补偿的实施
(1)股份补偿的实施
1)在业绩承诺资产当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发生本协议约定的需要乙方向甲方进行股份补偿的情形,在《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董事会按协议约定方式计算确定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并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应在乙方需补偿当年度的年度报告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决议乙方应将持有的该等补偿股份由甲方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定向回购并予以注销。甲方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及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若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份回购及注销方案,则甲方董事会应按照规定的公式计算并确定乙方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同时向乙方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面通知,对应补偿股份以人民币1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董事会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其应补偿的全部股份划转至甲方董事会指定的专门账户,配合甲方对该等股份进行注销。如果发生前述条款约定的需一并补偿已获得的现金股利的情形,乙方应在根据前述约定将补偿股份划转至甲方董事会指定的专门账户的同日,将当期补偿股份数所对应的现金股利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若甲方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股份回购及注销方案,决定不回购补偿股份的,则甲方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董事会书面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规、规则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将应补偿的全部股份赠与届时甲方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乙方外的其它甲方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乙方持有的股份数后甲方的已发行股份数量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如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补偿股份回购事宜另有规定或要求的,则应遵照执行。
5)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关书面文件并配合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股份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协助甲方通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
(2)现金补偿的实施
各方一致同意,依本协议确定乙方作为补偿义务人需对甲方进行现金补偿的,在当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董事会按本协议第三条计算确定现金补偿金额,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出具的现金补偿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补偿款一次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6、减值测试及补偿
(
)减值测试及补偿的计算
1)业绩承诺期届满时,甲方应对业绩承诺资产做减值测试,并由具有相应
资质的审计机构对该减值测试结果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如果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业绩承诺资产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价格+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现金,则乙方还需另行向甲方补偿差额部分。
业绩承诺资产减值额为乙方业绩承诺资产交易对价减去期末业绩承诺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承诺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期末业绩承诺资产的评估值=∑(期末业绩承诺资产范围中的单个资产评估值×本次交易该资产的置入比例)×60%
2)另行补偿时先以乙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3)需另行补偿的股份数=业绩承诺资产减值额÷本次发行股份价格—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其中:股份补偿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按1股计算。股份补偿数量以本次交易中乙方取得的股份总数为限,包括业绩承诺期内因甲方进行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乙方增加持有的甲方股份数量。
4)需另行补偿的现金金额=业绩承诺资产减值额—本次发行股份价格×乙方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乙方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现金总数。
(2)减值测试及补偿的时间安排
甲方于业绩承诺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减值测试,乙方应于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正式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进行补偿。
7、税费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涉及相关税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发生该等税费的一方自行支付。
8、协议的生效、履行、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同时生效。
(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方可视为本协议最终履行完毕。
(3)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变更均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双方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补充约定。
(4)本协议系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相关约定的补充,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如因法律或政策限制、或因甲方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或有权政府/监管部门未能批准本次交易等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则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任何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另一方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一方为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独立财务顾问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谈判费用、监管机构收取费用等。
(二)与蜀道集团签署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6年5月11日,新筑股份(以下简称“甲方”)与蜀道集团(以下简称“乙方”)签署《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2、对《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第一条的修订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签署后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前,鉴于本次交易项下
蜀道清洁能源60%股权的评估基准日自2025年5月31日变更为2025年12月
日(以下简称“评估基准日”),且蜀道清洁能源截至评估基准日持有的吐鲁番恒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不在本次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范围内,根据天健华衡出具的《新筑股份(002480.SZ)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编号:
川华衡评报〔2026〕
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各方在此确认,《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第一条修订如下:
(1)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资产范围具体如下:
| 序号 | 业绩承诺资产 | 置入比例 | 交易对价(万元) |
| 1 | 盐边蜀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85.11% | 2,737.65 |
| 2 | 盐源蜀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100% | 31,887.20 |
| 3 | 会东蜀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100% | 13,710.00 |
| 4 | 四川蜀兴智慧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53.42% | 4,118.77 |
| 5 | 四川铁投环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54.00% | 14,038.36 |
| 6 | 若羌县同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 100% | 52,551.23 |
| 7 | 毛尔盖水电有限公司(与光伏发电相关的资产组) | 50.10% | 61,672.32 |
| 合计(乙方业绩承诺资产交易对价) | - | 180,715.53 | |
注:业绩承诺资产交易对价=业绩承诺资产评估值×本次交易该资产的置入比例×本次交易中甲方拟购买的蜀道清洁能源股权比例(即60%)。截至评估基准日,蜀道清洁能源对盐边蜀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比例为90.00%,对应实缴出资比例为85.11%。
(
)乙方作为业绩承诺方,就业绩承诺资产的业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即蜀道清洁能源60%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当年及之后的两个会计年度,即2026年、2027年、2028年(以下合称“业绩承诺期”)。若本次交易在2026年12月31日前未能实施完毕,则乙方的业绩承诺期将调整为2027年、2028年、2029年。
(3)在天健华衡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记载的业绩承诺资产预测净利润基础上,如本次交易于2026年实施完毕,乙方向甲方承诺的业绩承诺资产于2026年、2027年、2028年的净利润为人民币9,933.67万元、11,507.79万元、21,667.83万元;如本次交易于2027年实施完毕,乙方向甲方承诺的业绩承诺资产于2027年、2028年、2029年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1,507.79万元、21,667.83万
元、23,877.41万元。以上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单称“当期承诺净利润”,合称“承诺净利润总额”。业绩承诺资产当期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资产范围中的单个资产当年度预测的净利润×本次交易该资产的置入比例)。
、收益法评估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业绩承诺与补偿(
)本次交易中,对蜀道清洁能源及下属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过程中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并定价的资产除本补充协议“2、对《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第一条的修订”第(
)条所列示资产外,还包括毛尔盖水电有限公司持有的
宗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望仙场街1号的投资性房地产(产权证号:青羊国用(2005)第3042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177409号)。根据天健华衡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评估说明,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值为5,270,630.00元,其中蜀道清洁能源占有份额对应价值为2,640,585.63元,在本次交易中对应的乙方转让价格为1,584,351.38元。
(2)乙方作为业绩承诺方,同意就上述投资性房地产的业绩承诺期与本补充协议“
、对《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第一条的修订”第(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期”一致。
(
)根据天健华衡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评估说明,上述投资性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2026-2029年实现的预计净收益分别为40.97万元、41.90万元、
41.90万元和
44.31万元;其中,净收益为租赁收入减去管理费、维修费、保险费、经营税金及附加等运营费用,租赁收入包括有效毛租金收入和租赁保证金、押金等的利息收入。乙方承诺,如本次交易于2026年实施完毕,则上述投资性房地产于2026年、2027年、2028年实现的净收益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0.97万元、
41.90万元和
41.90万元;如本次交易于2027年实施完毕,则上述投资性房地产于2027年、2028年、2029年实现的净收益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1.90万元、
41.90万元和44.31万元。
(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甲方将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对上述投资性房地产的当期实现净收益(以下简称“当期实现净收益”)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在甲方上述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公告前出具。
(5)双方根据上述专项审计情况,确定上述投资性房地产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收益和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收益之间的差额,并在甲方相应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该差额。乙方应当根据《专项审核报告》的结果承担相应的业绩补偿义务并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6)各方同意,关于上述投资性房地产业绩承诺的补偿方式,适用《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中“
、业绩补偿方案”、“
、补偿的实施”、“
、减值测试及补偿”的相关规定。《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中的“净利润”等同于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净收益”。
(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补偿与现金补偿的总价值合计不超过上述投资性房地产在本次交易中对应的乙方转让价格为1,584,351.38元(为避免歧义,乙方以业绩承诺期内甲方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其增加持有的甲方股份数量及获得的现金股利等进行补偿的,不包含在前述金额范围内)。
4、对《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第六条的修订各方在此确认,《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第六条修订如下:
本次交易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过程中利用市场法评估并定价的资产具体如下(以下简称“市场法承诺资产”):
| 序号 | 资产简称 | 产权证号 | 交易对价(万元) |
| 1 | 武侯办公楼土地 | 川(2024)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013039号 | 12,646.19 |
| 2 | 青羊区望仙场街1号地下车库-1层65号 | 青羊国用(2005)第13854号、青羊国用(2005)第13855号、青羊国用(2005)第13856号、青羊国用(2005)第13857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278907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278910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278912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278914号 | 4.81 |
| 3 | 青羊区望仙场街1号地下车库-1层66号 | 4.81 | |
| 4 | 青羊区望仙场街1号地下车库-1层68号 | 4.81 | |
| 5 | 青羊区望仙场街1号地下车库-1层83号 | 4.90 | |
| 6 | 高新区天府二街139号1栋26层2号(中国水电大厦(四川)办公楼) | 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386025号 | 81.43 |
| 序号 | 资产简称 | 产权证号 | 交易对价(万元) |
| 7 | 高新区天府二街139号1栋18层2号(中国水电大厦(四川)办公楼) | 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385845号 | 91.23 |
| 8 | 高新区天府二街139号1栋18层1号(中国水电大厦(四川)办公楼) | 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385841号 | 226.52 |
| 9 | 原材料 | - | 99.82 |
| 10 | 电子设备 | - | 45.45 |
| 合计(市场法承诺资产交易对价) | 13,209.97 | ||
注:(1)市场法承诺资产交易对价=∑(市场法承诺资产范围中的单个资产交易评估值×本次交易该资产的置入比例×60%);(2)对序号1资产而言,本次交易该资产的置入比例为100%;对序号2-8资产而言,本次交易该资产的置入比例为50.10%;(3)对序号9-10资产而言,其构成明细以及相应置入比例以天健华衡出具的书面文件为准。
业绩承诺期内,甲方应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后30个工作日内对市场法承诺资产做减值测试,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对该减值测试结果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如市场法承诺资产存在减值情形的,乙方需根据下述约定向甲方进行补偿。
市场法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为市场法承诺资产交易对价减去期末市场法承诺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因市场法承诺资产使用年限自然减少等因素对评估值的影响。
期末市场法承诺资产的评估值=∑(期末市场法承诺资产范围中的单个资产评估值×本次交易该资产的置入比例×60%)。
乙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市场法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股份价格—针对市场法承诺资产已补偿股份数。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应补偿的现金=应补偿而未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价格。
在各期计算的补偿股份数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在各期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按1股计算。
市场法承诺资产减值测试补偿的实施,适用《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第四条的约定。
5、乙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甲方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权益限制
为保证乙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能够全部用于业绩补偿义务,乙方承诺在《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届满且业绩承诺履行完毕(如有)前,不转让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也不在该等股份上设置质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6、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补充协议于双方签署后成立,于《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生效时,本补充协议一并生效。
、其他条款
本补充协议系对《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相关约定的补充,与《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本补充协议生效日起,除本补充协议及本补充协议双方签署或出具的其他约束性文件另有约定外,《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其他条款仍按照《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约定执行,双方无争议或纠纷。
六、本次收购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蜀道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66,113,770股,通过发展轨交投资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22,33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50%,均为非限售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七、本次收购尚需取得批准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本次收购尚需取得的批准参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二节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之“三、本次收购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第四节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本次收购前,蜀道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66,113,770股,通过发展轨交投资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22,33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50%,合计控制上市公司24.50%的表决权。
若以本次发行数量904,798,789股计算,本次收购后,蜀道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093,245,5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5.31%,合计控制上市公司65.31%的表决权,触发《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蜀道集团已承诺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上市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蜀道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收购行为免于发出要约,确保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关于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参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三节收购方式”之“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负责人: | |
| 张胜 |
年月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四川发展轨道交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负责人: | |
| 罗廷 |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章页)
收购人: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负责人: | |
| 张胜 |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四川发展轨道交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负责人: | |
| 罗廷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