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邦股份: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3年7月)

http://ddx.gubit.cn  2023-07-04  润邦股份(002483)公司公告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公司对内及对外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合理、科学、高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对外投资,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总裁办公会议、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中关于重大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策和实施公司有关对内和对外的重大投资事宜。

第二章 重大投资信息的来源

第五条 公司的重大投资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中关于投资计划的内容;

(二) 日常工作中公司董事会或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搜集、获得的投资信息;

(三) 总裁认为现有生产经营设施亟需改造时提出的投资计划项目;

(四) 其它来源的各种投资信息。

第三章 重大投资信息的筛选及传递

第六条 投资信息的筛选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 由总裁负责汇总各种投资信息,并对各种投资信息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筛选;

(二) 由相关职能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拟订项目建议书及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制定拟投资项目的风险对策。

(三)必要时可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

第七条 投资项目信息的传递由总裁负责。具体传递方式见本制度第六章的

有关条款。

第四章 重大投资的分类及资金来源第八条 公司重大投资主要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一) 对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改项目;设立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营销网络及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等项目;

(二) 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的股权投资;对外收购、兼并企业或资产;包括股票、期货在内的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等。

第九条 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

(一) 公司自身资金积累;

(二) 借款或其他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五章 重大投资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第十条 对内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

(二) 成长性原则,即投资项目的实施必须与公司未来的成长要求相匹配;

(三) 适应性原则,即新上项目必须与公司可支配或可利用资源、能力相适应,以保证项目的可执行性;

(四) 自主性原则,即新项目的实施应立足于独立自主,以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及收益的最大化。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即公司的对外投资不能超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

(二) 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

(三) 适量性原则,即对外投资不能影响公司自身所需的正常资金周转的需要量;

(四) 谨慎性原则,即必须充分估计项目的风险,并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投资方案。

第六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权限

(一)对内投资

单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由公司总裁批准;单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至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5%以下的(不含本数),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单项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5%以上(含本数)至10%以下的(不含本数),由董事会批准;超出上述范围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二)对外投资

单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由公司总裁批准;单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至10,0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单项投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至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10%以下的(不含本数),由董事会批准;超出上述范围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按下列程序进行: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有关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裁报告,由总裁办公会议对该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投资方案的前期拟定、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调研工作,提出具体的财务预案;总裁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长、总裁或副总裁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需要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投资事项,以及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须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投资事项。具体程序如下: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董事会交由董事长、总裁或副总裁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涉及关联交易项目的投资其决策权限与程序还须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凡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经股东大会决定后,原则上不再单项决策和审批,变更年度投资计划内容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公司投资决策权限和审批权限逐项审批。

第七章 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新项目等对内投资项目,在总裁或副总裁牵头组织下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属资本经营的对外投资项目,经董事会进行审议形成方案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对内投资项目由总裁或副总裁负责组织具体实施。责任人应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汇报。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管理

(一)严格执行投资计划。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规模、标准和投资总额。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必须严格按照变更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二)严格执行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投资项目(除资本经营项目外)经批准后,由总裁或副总裁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招标投标、项目负责人等形式进行管理,重大投资项目须组成招投标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的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及办法,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落实投资责任和项目责任人。

(三)资本经营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决定组织实施,落实责任人。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条 项目的监督考核

(一) 建立投资项目报告制度。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每六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总裁报告项目进度、质量、资金运用、前景分析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实施的投资项目,总裁应当每六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以上内容。

(二) 加强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和内部审计。内审部门通过对项目进度落实、款项清算、验收及转入固定资产等方面加强项目监控。

(三) 建立项目评估制度。项目完成后,按项目决策的权限,由董事会或总裁组织对项目规模、标准、质量、工期、资金运用、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四) 建立项目考核制度。由总裁组织按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对项目责任人进行考核,按照项目评估结果进行考核和奖惩。

(五)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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