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邦股份:关于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王春山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1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王春山:
你涉嫌短线交易“润邦股份”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王春山,2020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系持有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股份或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王某方系王春山女儿,涉案期间杨某系王春山配偶。
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4月28日期间,王某方控制并操作本人银河证券普通账户累计买入“润邦股份”201,500股,累计卖出“润邦股份”194,300股;2021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王春山按照前期发布的减持计划公告,由杨某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多次卖出公司股票,累计卖出“润邦股份”31,020,292股。自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王春山、王某方多次买卖“润邦股份”,区间内违规成交股数为 201,500 股,违规交易金额为1,270,973.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润邦股份公告及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王春山作为润邦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其女王某方、其本人多次买卖“润邦股份”的行为,导致王春山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考虑到王春山存在主动向公司足额缴纳短线交易的收益,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等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王春山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案件所涉及的主体系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王春山先生,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2、上述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