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邦股份:关于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1-04  润邦股份(002483)公司公告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王春山先生因短线交易公司股票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15号),江苏证监局拟对王春山先生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的罚款。

近日,公司获悉前述股东已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5号),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王春山,男,1963年1月出生,住址:武汉市黄陂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春山短线交易“润邦股份”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王春山,2020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系持有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股份或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王某方系王春山女儿,涉案期间杨某系王春山配偶。

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4月28日期间,王某方控制并操作本人银河证券普通账户累计买入“润邦股份”201,500股,累计卖出“润邦股份”194,300股;2021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王春山按照前期发布的减持计

划公告,由杨某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多次卖出公司股票,累计卖出“润邦股份”31,020,292股。自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王春山、王某方多次买卖“润邦股份”,区间内违规成交股数为201,500股,违规交易金额为1,270,973.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润邦股份公告及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王春山作为润邦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其女王某方、其本人多次买卖“润邦股份”的行为,导致王春山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考虑到王春山存在主动向公司足额缴纳短线交易的收益,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等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春山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案件所涉及的主体系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王春山先生,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