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邦股份:关于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王春山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王春山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王春山:
经查,2020年3月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股份)发行股份购买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环保)73.36%的股权,你作为交易对方手之一,对中油环保2019至2022年净利润作出承诺,2021年4月19日经双方协商将业绩承诺最终变更为2019年度至2023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3亿元、0.5亿元、1.6亿元、1.9亿元、2.18亿元。经审计,中油环保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2,161.57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462.69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截至目前,约定的业绩补偿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你未按照约定履行全部的业绩补偿承诺。
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所述的交易对方超期未履行业绩补偿协议行为。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现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履行原承诺,并在承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案件所涉及的主体系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王春山先生,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