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邦股份: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补充公告
证券简称:润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现对上述公告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拟与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保理业务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至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本次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交易对方为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交易对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目前尚未确定具体的交易对方。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业务概述:公司作为供货方将因向客户提供产品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包括但
不限于各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该机构根据受让合格的应收账款向公司支付保理款。
2、合作机构:公司拟开展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各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具体合作机构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3、业务期限:保理业务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至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4、保理融资金额: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在有效期内额度可以滚动使用。
5、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保理方式及应收账款债权有追索权保理方式。
6、保理融资利息: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交易标的的具体受让方和成交价格尚未确定,交易双方亦尚未签署具体的交易协议。
五、本次交易的主要责任及相关情况说明
1、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2、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六、决策程序及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相关机构、确定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
2、授权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具体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
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七、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本次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八、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本次办理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
九、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由于交易对方、交易价格和交易方案等尚未具体确定,交易能否最终达成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