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雪发:关于对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证上〔2023〕1117号
关于对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411号雪松中心;
韩刚,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范佳昱,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宏娟,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苏齐,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廖崇康,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倪振凤,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87号)查明的事实,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雪发)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ST雪发前期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部分供应链业务收入确认政策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分别调减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2022年三季度的营业收入0.79亿元、5.4亿元、1.24亿元、2.31亿元、3.77亿元,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17%、26.77%、
38.18%、15.99%、23.14%,*ST雪发前述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ST雪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
*ST雪发时任董事长范佳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
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的规定,对*ST雪发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雪发时任董事长韩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ST雪发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雪发时任总经理苏齐,时任财务总监廖崇康、倪振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的规定,对*ST雪发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雪发时任总经理刘宏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雪发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六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韩刚、范佳昱,时任总经理刘宏娟、苏齐,时任财务总监廖崇康、倪振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