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绍兴国骏、东旭集团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绍兴国骏、东旭集团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40 号
绍兴国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2026 年1 月5 日,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嘉麟杰或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及其一致行动人股 份被冻结的公告》,称因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李兆廷、李青、海南旭蓝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义县旭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托纠纷,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 年12 月17 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要求对被申请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李兆 廷、李青、海南旭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义县旭蓝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2.26 亿元。
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吉01 民初 350 号民事裁定书,与嘉麟杰股份及股权相关裁定为:冻结东旭 集团持有的嘉麟杰2958.31 万股股票,冻结期限为三年。
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吉01 民初 350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与嘉麟杰股份及股权相关裁定为:冻结 东旭集团持有的嘉麟杰控股股东绍兴国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800 万元股权,持股比例100%,冻结期限为三年。
实际冻结情况方面,东旭集团持有的嘉麟杰股份实际被冻结 845 万股、东旭集团持有的嘉麟杰控股股东绍兴国骏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800 万元股权被全部冻结。
前述冻结事项为公司通过企业信息查询工具自查发现,公司 控股股东绍兴国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及其一致行动人东旭集团知 悉相关事项后均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绍兴国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旭集团违反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4 年修订)》第1.4 条、2.1.1 条、2.1.3 条、7.7.9 (八)的规定。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 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6 年3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