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固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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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固股份”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锋峰先生、孙金国先生、孙利群女士于2023年10 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孙锋峰、孙金国、孙利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第12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说明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孙锋峰、孙金国、孙利群:
经查,你们作为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固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固股份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分别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签署相关协议,约定对其承诺保底收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1号)第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1号)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孙锋峰、孙金国、孙利群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要求,尽快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