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六届十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公司董事会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2023年上半年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零,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循了其内控制度、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资金被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保障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现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新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三、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现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23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 关于新增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现对公司预计新增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新增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是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体现了公平、公允、合理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新增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相关事项。
五、 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现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是综合考虑公司项目建设和发展现状而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提高管理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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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署:
毛美英 | |
周岳江 | |
胡凌 |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