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
3、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3日下午14:40-15:00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相结合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建勇先生
5、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前江南路1号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6、 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23年10月2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5人,代表股份950,583,0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为2,169,016,313股,即总股本2,175,736,503股扣除存放于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6,720,190股。下同)的
43.825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0人,代表股份11,736,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5411%。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938,846,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3.2844%;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11,736,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541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0,574,7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1%;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1,728,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293%;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7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0,573,9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0%;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1,727,4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225%;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7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胡琪、郑乃容
3、 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