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为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管理效率,决定河南平舆新设一家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永程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永程”)作为募投项目“河南平舆户外休闲用品生产线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相应增加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29日和2023年9月2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3-063、2023-065)。
近日,本公司和河南永程(以下合称“公司”)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行(以下称“募集资金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河南永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为262488788494,截止2023年11月14日,上述专户余额为0元,河南永程在接受本公司募集资金的注资后,须将该资金存放于上述专户,仅用于河南平舆户外休闲用品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主要为:
1、河南永程接受本公司募集资金的注资后,若有将该资金以存单方式存放的,河南永程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且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2、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建红、包晓磊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招商证券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