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董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董事行为守则和责任 ...... 2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 2
第四章 董事长 ...... 3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 4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 5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 6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 ...... 7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文档管理 ...... 7
第十章 董事会其它工作程序 ...... 7
第十一章 附 则 ...... 8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性、科学化、制度化及内部机构的规范运作,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行为守则和责任第二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之规定。第三条 董事应当以公司章程所要求标准,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履行诚信、勤勉和审慎之责任,并遵守公司章程中其他有关董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第四条 董事应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参加各种公司会议,并按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董事议事只能通过董事会议的形式进行,董事对外言论应遵从董事会决议,并保持一致,符合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不得对外私自发表对董事会决议的不同意见;
(三)董事只能在其任职公司、企业报销其因履行所任职公司、企业职务发生的各种费用;
(四)董事应确保董事会能随时与之联系;董事的通讯联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五)董事应遵守公司的其它工作纪律。
第五条 董事因其工作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公司资产流失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董事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公司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董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若董事会的决议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参与决议的董事负相应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条 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七条 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考核的标准,并对董事进行考核。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董事履行职务的情况,由监事会进行监督,并以此为依据向股东大会提出对董事进行奖惩的建议。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
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至2名。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涉及一年内累积交易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内的出售、购买重大资产事项;
决定涉及一年内累积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内的对外投资、资产抵押、银行贷款、重大合同订立、委托理财、资产租赁等交易事项(除出售、购买重大资产和担保外事项);
决定单次担保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含本数)以内、担保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含本数)或总资产的30%(含本数)以内的对外担保事项,若发生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涉及金额100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决定单笔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公益性捐赠,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对外捐赠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否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自觉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董事长
第十三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选举权和罢免权由董事会行使,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董事会对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选举和罢免工作。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选举产生具体程序为:由一名或数名董事联名提出候选人,经全体董事投票选举,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当选。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罢免具体程序为:由一名或数名董事联名提出罢免的议案,交由董事会会议讨论,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罢免。
除此以外,任何董事不得越过董事会向其他机构和部门提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候选人议案或罢免议案。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五)根据经营需要,向总裁和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授权委托书”;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总裁、副总裁及财务部分负责人任免文件;
(七)向董事会提名进入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的董事人选;
(八)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董事长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董事长职务。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合乎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准备和递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以及由董事会组织的其他会议,负责起草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报告、决议、纪要、通知等文件,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做记录,并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保证其准确性;
(三)负责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董事会印章的保管;
(四)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所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的,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
(六)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所要求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在此之前,由董事会临时指定的其他人选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二十四条 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议形式进行。董事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董事长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职权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裁提议时。
(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议时。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二)临时董事会议召开10日前以电话、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电话或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的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委托人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策,
由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但不能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责任。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有权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监事列席董事会,非董事经营班子成员以及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策议案:
(一)议案提出:根据董事会的职权,议案应由董事长提出,也可以由一个董事提出或者多个董事联名提出;
(二)议案拟订: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
董事长提出的议案,由其自行拟订或者交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拟订。一个董事提出或者多个董事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董事拟订,或者经董事长同意交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部门拟订。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先由每个董事充分发表意见,再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以记名书面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表决分同意和反对两种,一般不能弃权。如果投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表决董事签字。
第三十七条 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对关联关系事项的表决,与该等关联关系有关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且应当回避。对有关关联事项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有以下情形的的董事,属关联董事:
(一)董事个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董事、副总裁以上职位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该关联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按有关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司制度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讨论决定有关职工工资、住房、福利、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议事应严格就议题本身进行,不得对议题以外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董事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情况,作出董事会休会决定和续会安排。
第四十一条 董事议事,非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中途不得退出,否则视同放弃本次董事权利。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应就会议议题和内容做详细记录,在会议结束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记录员签字。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四条 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负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五条 董事不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的,视同无故缺席本次董事会议。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通过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以上通过即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对于董事会职权范围事项,因未经董事会决议而实施的,如果实施结果损害了股东利益或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除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者外,即由公司总裁负责贯彻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或总裁就以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要经常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总裁班子成员。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文档管理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决议或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形成文字材料,董事长签发,并于会后一周内分发至各董事和有关单位。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将历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决议、财务审计报告、股东名册等材料存放于公司以备查。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拟订董事会文档管理办法,并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文档进行有效管理。
第十章 董事会其它工作程序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可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决议的事项时,除可要求和督促有关责任人立即予以纠正外,还可进一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五条 关于中介机构的聘任董事会负责对公司除会计师事务所外的顾问、咨询单位及其它中介机构的聘任。聘任程序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调查、提出候选单位及聘任条件。有关聘任合同由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洽谈,经董事长同意后签订。
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不足”、“高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本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