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充分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被选举及聘任人员具备《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在充分了解本次被选举及聘任人员的具体情况的基础上,认为其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资格与能力;
4、同意聘任张辛聿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陈子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朱海花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叶伟明 窦欢 王东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