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股份: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17  华斯股份(002494)公司公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孔宁宁)述职报告各位股东:

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22年度我在任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权利,积极出席公司2022年度有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现将2022年度我在任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2年公司召开4次董事会1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参加。

本人能够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列席股东大会,认真审议议案,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本年度,我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经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2022年4月14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部控制相关

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活动均按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和进行,并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点活动方面均能严格、充分、有效控制,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内部控制的开展、运行情况,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2、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主体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所在2021年度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以及验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独立且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公司2021年的审计工作,实现了公司2021年度对财务工作的要求,我们对其工作能力、敬业精神、负责态度均表示满意,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3、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4、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主营业务处在增长阶段,存在较大的投资需求;同时,公司于2019年开展了股份回购工作,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回购股份8,250,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398 %,支付总金额为49,988,255元(不含交易费用)。根据 2018 年 11月 9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在充分考虑现阶段经营与长期发展需要并兼顾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前提下,现结合公司目前经营现状、资金状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21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独立董事对关于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基于公司部分固定资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估计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6、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对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2年8月23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等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公证的判断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要求,我们对公司 2022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报告期内的 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报告期内的 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进行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规定对外担保事项。

经核查,公司严格遵循了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资金被占用及违规担保行为,有效保障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现场检查情况

2022年度,我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深入了解企业发展的现状,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共同分析公司所面临的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等信息,并积极献计献策。在公司 2022年年报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过程中,我认真听取了管理层对今年行业发展趋势、经营状况以及重要事项的汇报,了解2022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报审计会计师见面,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四、专业委员会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我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我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积极组织召开公司审计委员会各项会议,审议公司内审部门提交的审计总结、审计计划、内审报告及其他材料,对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及时提醒企业关注有关经营事项。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核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确认了上述人员领取的薪酬与披露的情况一致。委员会认为公司正逐步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其他情况

(1)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做好独立董事的日常工作,按照相关制度对提交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地审议。

(二)本人通过邮件、电话、会议等途径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成果、内部制度建设等情况,为公司在未来的发展战略上献计献策,关注公司所处的行业动态,收集相关信息,并发挥本人专长,为公司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三)本人在任期间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涉及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进行了核查,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孔宁宁电子邮箱:kongningning@sina.com2023年,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认真履行职责,并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另外,感谢公司管理层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人2022年度独立董事工作的支持,谢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独立董事:

孔宁宁

2023年4月14日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彭学军)述职报告各位股东:

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22年度我在任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权利,积极出席公司2022年度有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现将2022年度我在任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2年公司召开4次董事会1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参加。

本人能够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列席股东大会,认真审议议案,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本年度,我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经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2022年4月14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活动均按公司内部

控制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和进行,并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点活动方面均能严格、充分、有效控制,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内部控制的开展、运行情况,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2、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主体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所在2021年度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以及验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独立且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公司2021年的审计工作,实现了公司2021年度对财务工作的要求,我们对其工作能力、敬业精神、负责态度均表示满意,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3、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4、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主营业务处在增长阶段,存在较大的投资需求;同时,公司于2019年开展了股份回购工作,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回购股份8,250,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398 %,支付总金额为49,988,255元(不含交易费用)。根据 2018 年 11月 9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在充分考虑现阶段经营与长期发展需要并兼顾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前提下,现结合公司目前经营现状、资金状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21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独立董事对关于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基于公司部分固定资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估计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6、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对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2年8月23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等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公证的判断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要求,我们对公司 2022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报告期内的 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报告期内的 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进行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规定对外担保事项。

经核查,公司严格遵循了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资金被占用及违规担保行为,有效保障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现场检查情况

2022年度,我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深入了解企业发展的现状,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共同分析公司所面临的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等信息,并积极献计献策。在公司 2022年年报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过程中,我认真听取了管理层对今年行业发展趋势、经营状况以及重要事项的汇报,了解2022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报审计会计师见面,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四、专业委员会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我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我作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积极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与其他两位委员积极沟通、协商,为公司发展提前储备人才,并对公司拟聘任管理人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同时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就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进行沟通讨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季度及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等各项工作进行审核。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其他情况

(1)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做好独立董事的日常工作,按照相关制度对提交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地审议。

(二)本人通过邮件、电话、会议等途径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成果、内部制度建设等情况,为公司在未来的发展战略上献计献策,关注公司所处的行业动态,收集相关信息,并发挥本人专长,为公司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三)本人在任期间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

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涉及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进行了核查,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彭学军电子邮箱:2982804510@qq.com2023年,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认真履行职责,并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另外,感谢公司管理层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人2022年度独立董事工作的支持,谢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独立董事:

彭学军

2023年4月14日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刘兰玉)述职报告各位股东:

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22年度我在任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权利,积极出席公司2022年度有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现将2022年度我在任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2年公司召开4次董事会1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参加。

本人能够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列席股东大会,认真审议议案,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本年度,我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经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2022年4月14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活动均按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和进行,并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点活动方面均能严格、充分、有效控制,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内部控制的开展、运行情况,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2、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主体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所在2021年度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以及验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独立且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公司2021年的审计工作,实现了公司2021年度对财务工作的要求,我们对其工作能力、敬业精神、负责态度均表示满意,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3、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4、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主营业务处在增长阶段,存在较大的投资需求;同时,公司于2019年开展了股份回购工作,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回购股份8,250,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398 %,支付总金额为49,988,255元(不含交易费用)。根据 2018 年 11月 9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在充分考虑现阶段经营与长期发展需要并兼顾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前提下,现结合公司目前经营现状、资金状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21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独立董事对关于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基于公司部分固定资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估计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6、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对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2年8月23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等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公证的判断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要求,我们对公司 2022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报告期内的 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报告期内的 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进行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规定对外担保事项。

经核查,公司严格遵循了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资金被占用及违规担保行为,有效保障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现场检查情况

2022年度,我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深入了解企业发展的现状,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共同分析公司所面临的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等信息,并积极献计献策。在公司 2022年年报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过程中,我认真听取了管理层对今年行业发展趋势、经营状况以及重要事项的汇报,了解2022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报审计会计师见面,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四、专业委员会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我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积极履行职责。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确认了上述人员领取的薪酬与披露的情况一致。委员会认为公司正逐步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2022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了1次会议,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同时,我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积极与其他委员沟通、协商,为公司发展提前储备人才,并对公司拟聘任管理人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其他情况

(1)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做好独立董事的日常工作,按照相关制度对提交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地审议。

(二)本人通过邮件、电话、会议等途径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成果、内部制度建设等情况,为公司在未来的发展战略上献计献策,关注公司所处的行业动

态,收集相关信息,并发挥本人专长,为公司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三)本人在任期间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涉及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进行了核查,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刘兰玉

电子邮箱:liulanyu@sina.com

2023年,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认真履行职责,并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另外,感谢公司管理层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人2022年度独立董事工作的支持,谢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兰玉

2023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