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3年10月26日公告,本次会议于2023年11月13日14:30在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22,122,768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2.3666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2,122,6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3666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列席、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批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2,122,76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占0%,弃权股份数占0%。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1,402,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批准《关于修订<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22,122,76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占0%,弃权股份数占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1,402,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批准《关于修订<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2,122,76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占0%,弃权股份数占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1,402,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批准《关于修订<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2,122,76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占0%,弃权股份数占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1,402,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姓名:计云生、丁小栩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