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6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4年4月16日公告,本次会议于2024年5月8日14:30在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使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4,226,800股,占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的
1.1202%。因此,扣减公司已回购股份4,226,800股,公司实际发行在外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相关权利的股数为373,083,918股。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24,190,574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3.287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4,034,4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245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6,100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41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列席、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124,043,474股、反对147,1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6%,反对股份数占0.1184%,弃权股份数占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3,32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11%。反对14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3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代表彭学军先生向股东大会做述职报告。
(二)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124,133,674股、反对0股、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2%,反对股份数占0.0000%,弃权股份数占0.0458%。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3,41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0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97%。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4,190,57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份数占0.0000%,弃权股份数占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3,47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130,774股、反对59,8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8%,反对股份数占0.0482%,弃权股份数占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3,4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68%。反对5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24,190,57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份数占0.0000%,弃权股份数占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3,47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批准《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133,674股、反对0股、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2%,反对股份数占0.0000%,弃权股份数占0.0458%。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3,41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0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9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姓名:童曦、计云生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