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隆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仔细核查,现就公司202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经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仔细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3、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等有关规定,经对公司年报及审计报告的认真审阅,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健的
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经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后,我们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以防范风险和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始终注重内控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风险防范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形成了全面、审慎、有效和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对保持公司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展,防范经营风险发挥了有效作用。我们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的内部控制缺陷,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准确、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工作严谨、客观、公允、独立,表现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意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期
间,工作严谨、客观、公允、独立,表现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昭哲 林剑汶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