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丰股份: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增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的一名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涉及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或处置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三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议事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