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丰股份: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辉丰股份”)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民终207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颜(张玮配偶)、郑健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光挺、胡军、陈艳琴、肖明忠
(二)案件主要内容
公司、张玮、郑健贤因与被上诉人许光挺、胡军、陈艳琴、肖明忠代表228名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初2891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21-080)。
二、案件主要判决情况
(一)、维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法院(2020)苏01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和原审原告诉讼费负担部分;第一项中的赔偿原告投资损失总计变更为86240073.48元(原为87199203.78元)。
(二)、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驳回许光挺、胡军、陈艳琴、肖明忠等224名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判决结果,公司对应承担的赔偿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进行全额计提,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民终2071号。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