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化集团: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11月)

查股网  2023-12-01  雅化集团(002497)公司公告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操作和管理程序,有效防范因生产经营活动中原材料和产成品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充分发挥套期保值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所涉及原材料和产成品的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高风险的投机交易。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在期货期权市场,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2、公司从事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

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3、公司从事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品种。

4、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交易。

5、公司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持仓量原则上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6、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用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7、公司应具有与期货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包括标准仓单充抵)、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公司按照“决策权、执行权、风控权”三权分立的原则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集团董事会、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以下简称“决策小组”)、套期保值业务执行小组(以下简称“执行小组”)、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控制小组(以下简称“风控小组”)分别履行相关的职能,确保公司套期保值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主要职责:

1、负责审议批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及可行性报告等重大纲领性文件;

2、负责审议批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方案、套期保值资金规模、套期保值工具选择等重大事项;

3、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建立决策小组,决策小组行使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 决策小组直接对集团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

1、负责召开决策小组会议,评估年度套期保值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听取执行小组、风控小组的日常工作汇报,在授权范围内批准季度、月度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3、负责审定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4、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5、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6、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执行小组是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部门,直接对决策小组负责。主要职责:

1、负责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搭建,编订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流程、制度;

2、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并报请决策小组批准审核,严格依据决策小组审批后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择机开展交易;

3、负责市场供求分析,定期编写套期保值产品的研究报告;

4、负责执行期货交易指令,盘中监控各项风险管理指标,每日交易结束后汇总期货成交单报送风控小组复核;

5、负责在节假日、临近交割月或极端行情时期,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报批后选取平仓、减仓、增保、锁仓、多级止损及实物交割等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申请,降低风险事件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影响;

6、负责与期货公司沟通有关信息的整理和汇总分析,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第九条 风控小组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全过程的运行情况。主要职责:

1、负责审查境内期货公司资信、运行情况,择优报送决策小组审批;

2、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核查执行小组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3、持续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跟踪套期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

4、监控核查头寸风险状况,保证套期保值业务正常进行,对风险度高的持仓情况进行风险警示;

5、每日整理公司期货账户结算单,定期向决策小组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6、依据套期保值方案组织资金调拨、监督资金使用与运行、指导套期保值交易和交割业务相关会计核算。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对执行小组套期保值方案执行的有效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报送决策小组。

第十条 各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岗位人员应该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授权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二条 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授权”,所有授权人不得越权行事。

1、人员授权:各部门及各岗位相关人员需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严禁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业务。

2、授权变更:如被授权人发生变动,应按照内部工作交接要求对所授权事项进行交接,由公司书面通知期货公司和业务相关部门授权变更情况,且变更授权信息及各类相关密码。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方案审批流程:

1、年度套期保值方案:执行小组结合现货团队面临的具体市场情况以及对价格行情的预判,制定套期保值方案,经决策小组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年度套期保值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现货经营计划及面临的风险、套期保值可行性和必要性、套期保值目标、套期策略说明、交易策略面临的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等。

2、日常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决策小组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授权范围内,审议并批准由执行小组提交的日常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交易方案由执行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套期保值方案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审批后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及时送交财务中心、审计监察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1、财务中心资金调拨人根据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资金调拨单,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执行调拨,资金调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执行。

2、执行小组指令下单人根据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制定日常交易策略并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每日交易结束后,应及时汇总当日成交明细、盈亏情况、持仓情况等信息,向风控小组报送,若风控小组发现不符合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的指令,须立即向执行小组组长反馈并令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每日收集整理最新市场信息,向决策小组报送。

3、风控小组负责对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实施过程全程监督,监控期货账户的交易风险,及时风险预警。每日交易结束后根据公司期货账户结算单,向决策小组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4、公司审计监察部和财务中心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执行的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抽查,并将结果报送公司经营管理层。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应急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前须做到:

1、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风控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决策小

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公司;

2、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架构,建立严格授权审批体系,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选择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套期保值业务的各相关人员应相互独立,并由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

第十九条 执行小组在编制套期保值方案时,应揭示套期保值面临的相关风险。在实施套期保值方案时,应合理计划使用资金额度,保证套期保值业务正常运行,避免资金风险;应合理选择套期保值合约月份,避免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条 风控小组应采用定量及定性的方法,识别市场风险、资金风险、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等,定期向决策小组报送风险分析报告。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风控小组应立即向决策小组报告:

1、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和套期保值工作程序;

2、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执行小组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6、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法律风险。

第二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公司期货期权账户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止损限额,可能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时,应及时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风险处置程序:

1、执行小组应第一时间将风险事件向决策小组报告,由决策小组和公司经营管理层共同分析审定风险情况以及应对措施;

2、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若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期货公司应急下单方式进行委托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执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决策小组,并在得到授权后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二十五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而发生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

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审批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纸质文档保管期限不好少于10年,电子文档需多介质长期保留。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做好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信息保密措施,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公共范围内不得谈论保密范围内的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应承担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公司审计监察部和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修订、

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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