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缆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股网  2023-12-09  汉缆股份(002498)公司公告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主要负责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管理并保证委员会运作规范;确定每次会议议程并保证会议讨论事项达成明确的结论;保证委员会成员公平、及时的获得研讨事项的完整信息等。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工作组设在公司审计机构,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担任审计工作组组长,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2、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6、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7、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8、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季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季度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召开;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