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源精制: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被一审判决予以驳回,鉴于本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源精制”)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2022年9月17日披露了原告周某诉公司事项,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81)。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吉042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周某
(2)被告:利源精制
2、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周某为被告利源精制分别登记在李某等35名第三人名下的105万股股权的所有人。
(2)要求被告将上述股权在其股东名册中变更至原告名下。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吉042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就上述案件做出了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34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计52件,涉及金额累计为39,046,381.58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暂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并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2、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等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