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5: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64证券代码:400250 证券简称:鼎龙5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5号)
收到日期:2024年9月10日
生效日期:2024年9月4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本公司 |
龙学勤 | 董监高 | 董事长、总经理 |
方树坡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子公司董事长 |
王小平 | 董监高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时任代行财务总监 |
张文龙 | 其他 |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投资总监、子公司财务总监 |
刘江 | 其他 | 子公司总经理 |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经查明,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龙文化”)存在
以下违法事实:
寻甸金林钛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甸金林)为鼎龙文化控股子公司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钛科技)的子公司。2021年,寻甸金林虚增钛精矿产量23,120.55吨,并将前述虚增的钛精矿经由云南玖迈商贸有限公司、开远市德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给富民龙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腾钛业)、云南铜业(集团)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铜钛业)。上述交易标的钛精矿未实际生产,货物未实际交付,销售合同未实际执行,相关经济利益未流入企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有关收入确认要求。鼎龙文化将上述虚增的存货、营业收入及利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导致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度虚增存货9,580,821.56元,虚增利润总额2,147,160.0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6.30%;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45,778,689.00元、虚增利润总额37,903,539.9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9.72%、64.10%。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23年4月,鼎龙文化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更正调整。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鼎龙文化公告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鼎龙文化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龙学勤作为鼎龙文化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主持鼎龙文化全面工作,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同时担任中钛科技时任董事,以及龙腾钛业时任董事、云铜钛业时任董事,未勤勉尽责,是对鼎龙文化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方树坡作为鼎龙文化时任董事以及中钛科技董事长,全面负责中钛科技的经营管理,同时担任龙腾钛业时任董事长、云铜钛业时任董事长,未勤勉尽责,是对鼎龙文化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王小平作为鼎龙文化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代财务总监,主管信息披露工作,部分涉案期间代行统筹财务管理工作,同时担任中钛科技时任董事,以及云铜钛业时任董事,未勤勉尽责,是鼎龙文化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文龙作为中钛科技时任财务总监、鼎龙文化时任投资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中钛科技的会计工作,参与审核涉案钛精矿销售业务文件,是鼎龙文化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江作为寻甸金林时任总经理,负责寻甸金林的日常生产管理,主持寻甸金林钛精矿的生产事宜,签署寻甸金林生产报表等生产相关文件,参与审核涉案钛精矿销售业务文件,是鼎龙文化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龙学勤、方树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王小平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张文龙、刘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该处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鉴于公司被处以500万元罚款,该处罚将对财务方面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四、应对措施及整改情况
1、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存货及营业收入虚增问题,公司已于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及更正后的相关定期报告,对相关期间的财务报告数据进行了更正调整。
2、公司对于本次行政处罚涉及事项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并将引以为戒,要求公司及有关子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进一步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强关键业务环节管理,提升财务核算水平,切实提高公司整体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5号)
特此公告。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