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特3: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第六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22  *ST搜特(002503)公司公告

股票代码:400198 股票简称:搜特3债券代码:404002 债券简称:搜特退债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第六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F12栋

2023年9月

重要声明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公司”或“发行人”)对外公布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向华英证券提供的资料。华英证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及与搜于特签订的《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编制本报告。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英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华英证券提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已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华英证券作为搜于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搜特退债,债券代码:404002,以下简称“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重大事项具体情况

搜于特于2023年4月4日披露了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广州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1971民初9715号]及广州银行东莞分行诉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搜于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1971民初9445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3-023:

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一)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粤1971民初9715号]及[(2023)粤1971民初9445号]。

1、广州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23)

粤1971民初9715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搜于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垫付款本金49,921,462.15元及利息(截止2022年8月10日,利息5,857,927.97元,后续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2)被告广东兴原投资有限公司、马鸿对被告搜于特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兴原投资有限公司、马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搜于特追偿;

(3)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3196.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合计338,196.33元,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负担14,506.87元,被告搜于特、广东兴原投资有限公司、马鸿负担323,689.46元。上述被告应负担的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广州银行东莞分行诉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搜于特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23)粤1971民初9445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垫付款本金98,923,325.22元及利息(截止2022年8月10日,利息11,179,872.62元,后续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2)被告搜于特对被告搜于特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搜

于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7,084.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合计622,084.54元,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负担26,783.5元,被告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搜于特负担595,30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已按相关合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利息,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如判决生效后,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判决,广州银行东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三)公司其他新增小额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前期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的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案件明细如下:

编号

编号案号

/

被上诉人

/

申请人被告

/

/

被执行人
案由涉案金额

(2023)粤19民

终5392号

海宁鑫诺服装有限

公司

广东美易达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约48万元

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72,722.7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二审维持原判。

(2023)粤1971

执31607号

江门市弘煌贸易有

限公司

搜于特

买卖合同纠纷

约63万元

已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尚未执行。

二、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华英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以及《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就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华英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华英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债券本息偿付风险及其他与本次债券相关的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第六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