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特3: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本次重大案件涉案标的金额:约2,862万元
4、对公司的影响: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子公司已按相关合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利息及罚息,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如判决生效后,公司/子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判决,广州银行东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搜于特集团”)于2023年4月4日披露了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广州银行东莞分行”)诉东莞市搜于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1971民初9733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3-023: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一、公司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粤1971民初9733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东莞市搜于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归还贷款本金26248900元、利息1021955.28元及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8月10日,罚息5851.32元,复利26542.1元,后续罚息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8.025%计算,复利以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8.025%计算,罚息、
复利均计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2、被告东莞市搜于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违约金1312445元;
3、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鸿对被告东莞市搜于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第
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东莞市搜于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487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9876.8元,由被告东莞市搜于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子公司已按相关合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利息及罚息,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如判决生效后,公司/子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判决,广州银行东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三、公司其他小额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小额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详情如下:
编号 |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涉案金额 | 案件进展情况 |
1 | (2021)粤1971民初35626号 | 东莞市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约391万元 | 生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12332.3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
四、备查文件
广州银行东莞分行诉东莞市搜于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粤1971民初9733号]。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