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特退债: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198 证券简称:搜特3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转债代码:404002 转债简称:搜特退债 公告编号:2023-132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6202301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3-077: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3年12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29号),部分相关人员亦相应收到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neeq.com.cn)披露的《2023-125: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3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4号),部分相关人员亦相应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新鸿昌路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搜于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搜于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搜于特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至2021年,搜于特、搜于特子公司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莞供应链 )、厦门瑞悦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悦隆供应链)介入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盛大化)、鑫东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东森集团)等公司相关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简称PTA)贸易业务,形成采购与销售多层流转的贸易链条,以逸盛大化、鑫东森集团或其关联方作为业务起点,逸盛大化子公司、鑫东森集团关联公司作为业务终点。PTA货物以货权确认单据形式,在介入贸易链的各个主体间流转,采购和销售数量逐笔对应,货物实际控制权未真实发生转移,所开展的PTA购销业务无商业实质。
通过以上方式,搜于特及其子公司东莞供应链、瑞悦隆供应链开展无商业实质的PTA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虚减利润。搜于特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076,851,571.63 元、1,835,096,087.28 元、615,679,260.55元,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比例为28.15%、21.27%、11.89%,虚减利润2,123,511.31元、9,030,251.37元、6,200,444.47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为5.13%、0.47%、0.19%。
(二)搜于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搜于特子公司浙江东利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利源)与绍兴市东升针纺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升针纺)、绍兴市东源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针织 )存在以下关系: 第一,2021年10月起,东利源代管东升针纺、东源针织的业务审批。第二,东源针织、东升针纺的部分采购、销售业务由东利源的工作人员办理。第三,东利源、东源针织、东升针纺共用一个库存管理系统账号、密码。东利源与东源针织、东升针纺存在的上述关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规定所述的情形。同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东源针织、东升针纺也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所述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的情形。
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东利源与东升针纺发生采购交易合计78,394,916.74元,与东源针织发生销售交易合计69,951,988.98元,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合计148,346,905.72元,占上市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比例为30.79%。搜于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东利源与东源针织、东升针纺的关联关系情况及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
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局认为,搜于特公告的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搜于特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综合考虑本案搜于特开展无商业实质的PTA贸易业务持续时间不足两年,因该业务导致的虚减利润金额当年占比均不足1%,而子公司关联交易涉及的采购、销售财务数据已在合并报表中披露,且不涉及资金占用,搜于特在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开展调查询问并提供调查所需材料。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公司上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形,相关人员亦相应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情况如下:
1、对时任董事长马鸿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2、对时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伍骏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3、对时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林朝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4、对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徐文妮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在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