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特退债: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400198 证券简称:搜特3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转债代码:404002 转债简称:搜特退债 公告编号:2024-002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判决
2、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3、本次重大案件涉案标的金额:约142,044万元
4、对公司的影响:如公司未能如期履行民事判决书[(2023)粤民终1451号]的判
决,一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搜于特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披露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银行东莞分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19民初17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2-113: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一、公司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收到农发银行东莞分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后,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高院对该案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民终1451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搜于特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9民初17号民事判决第四、五、
六、七、八判项;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9民初17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为:
限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44191000-2019年(东本)字00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所欠的借款本金399,984,013.94元及利息(截止至2021年11月25日的利息为4,031,562.5元)、罚息(截止至2021年11月25日的罚息为3,282,912.6元;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基础上加113.75个基点再上浮50%,自2021年11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未清偿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基础上加113.75个基点再上浮50%,自2021年11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9民初17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为:
限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44191000-2019年(东本)字005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所欠的借款本金400,0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21年11月25日的利息为4,741,537.5元)、罚息(截止至2021年11月25日的罚息为2,760,409.14元;以未清偿借款本金2.4亿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基础上加113.75个基点再上浮50%,自2021年11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清偿借款本金1.6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1%再上浮50%,自2021年11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借款本金2.4亿元对应未清偿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基础上加113.75个基点再上浮50%,自2021年11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6亿元未清偿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4.41%再上浮50%,自2021年11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变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9民初17号民事判决第三判项为:
限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44191000-2020年(东本)字00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44191000-2021年(展)字0008号《借款展期协议》项下所欠的借款本金300,0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21年11月25日的利息为175,000元)、罚息(以逾期本金1亿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基础上加35个基点再上浮50%,自2021年8月27日起计至2021年11月25日止;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基础上加35个基点再上浮50%,自2021年11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未清偿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基础上加35个基点再上浮50%,自2021年11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
(五)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巳还款项2605561.69元应按上述二、三、四判项所
确定的债务到期先后顺序优先抵扣借款罚息、利息;
(六)驳回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144,031.71元,保全费5,000元,由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鸿、黄晓旋负担6,720,389.81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负担428,641.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830.55元,由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09.83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负担81,620.72元。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6,830.55元,多预交的81,620.72元由本院予以清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应向本院补交81,620.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如公司未能如期履行民事判决书[(2023)粤民终1451号]的判决,一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三、公司其他小额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小额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详情如下:
案号 | 上诉人(一审原告) | 上诉人(一审被告) | 案由 | 涉案金额 | 案件进展情况 |
(2023)粤
19民终10155号
孙松
楷
东莞市科特科技有限
公司
合同纠纷
约
万元
一审判决科特公司向孙松楷返还款项3217388.78元并支付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案号 | 上诉人(一审原告)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案由 | 涉案金额 | 案件进展情况 |
(2023)粤
19民终10990号
深圳市全运通物流发展有限
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约75万元
一审判决驳回全运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公司 民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
公司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案由 | 涉案金额 | 案件进展情况 |
(2023)粤1971执诉前调33146号
海宁鑫诺服装有限公司
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约
万元
已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尚未执行。
(2023)粤1971执诉前调34469
号
盐城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
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约31万元
已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尚未执行。(2023)粤1971执诉前调34470
号
中山市文田织布厂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约25万元
已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尚未执行。(2024)粤1971执诉前调1080
号
海宁鑫诺服装有限公司
广东美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约55万元
已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尚未执行。
四、备查文件
农发银行东莞分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民终1451号]。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