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特退债: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执行阶段,变更申请执行人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本次重大案件涉案标的金额:约33,270万元
4、对公司的影响:如公司未能如期履行执行裁定书[(2024)粤1971执异120号
-1][(2024)粤1971执异120号-2][2022粤19执1636号][2022粤19执1637号][2022粤19执2633号][2022粤19执3090号][2022粤19执3092号]的执行义务,人民法院可能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搜于特集团”)于2023年9月5日披露了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以下简称“东莞银行道滘支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2023)粤1971执29747号],以及东莞银行道滘支行诉搜于特集团、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2023)粤1971执22274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的《2023-098: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一法院”)对上述案件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2024)粤1971执异120号-1][(2024)粤1971执异120号-2]。
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披露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个案件的执行裁定书[2022粤19 执1636号][2022粤19执1637号][2022粤19执2633号],以及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
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个案件的执行裁定书[2022粤19执3090号][2022粤19执3092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3-060: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对上述案件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2022粤19执1636号][2022粤19执1637号][2022粤19执2633号][2022粤19执 3090号][2022粤19执3092号]。
一、公司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1、第一法院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2024)粤1971执异120号-1],
主要内容如下:
变更东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23)粤1971执2974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申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
2、第一法院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2024)粤1971执异120号-2],
主要内容如下:
变更东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23)粤1971执2227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申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
3、中级法院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2022粤19执1636号],主要内容
如下:
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在本案中的债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继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4、中级法院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2022粤19执1637号],主要内容
如下:
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在本案中的债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继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5、中级法院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2022粤19执2633号],主要内容
如下:
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原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在本案中的债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继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6、中级法院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2022粤19执3090号],主要内容
如下:
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在本案中的债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继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7、中级法院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2022粤19执3092号],主要内容
如下:
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在本案中的债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继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如公司未能如期履行执行裁定书[(2024)粤1971执异120号-1][(2024)粤1971执异120号-2][2022粤19执1636号][2022粤19执1637号][2022粤19执2633号][2022粤19执3090号][2022粤19执3092号]的执行义务,人民法院可能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三、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2024)粤1971执异120号-1][(2024)粤1971执异120号-2][2022粤19执1636号][2022粤19执1637号][2022粤19执2633号][2022粤19执3090号][2022粤19执3092号]。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