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特3:关于“搜特退债”触发回售条款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24  *ST搜特(00250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400198 证券简称:搜特3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转债代码:404002 转债简称:搜特退债 公告编号:2024-011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搜特退债”触发回售条款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搜特退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2、回售价格:100.3107元/张(含息税)。

3、回售申报期: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14日。

4、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陷入债务危机及经营

危机,巨额债务逾期未偿还,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资产已被法院冻结/查封,资金严重短缺,公司目前可用货币资金余额无法覆盖“搜特退债”剩余票面总金额及利息,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预计无法兑付回售本息。

5、根据《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搜特退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搜特退债”。“搜特退债”持有人回售申报确认后,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会被保管冻结,保管冻结期间将无法进行交易和转股。经回售申报确认的可转债,如公司最终无法兑付债券本息,则相关权利人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6、公司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7、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司股票将暂停转让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转让、停

止转股。

8、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将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到期且停止计息。

公司股票自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4月24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搜特退债”转股价格(1.10元/股)的70%,且“搜特退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搜特退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债券持有人可行使回售权一次。但公司由于陷入债务危机及经营危机,巨额债务逾期未偿还,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资产已被法院冻结/查封,资金严重短缺,公司目前可用货币资金余额无法覆盖“搜特退债”剩余票面总金额及利息,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预计无法兑付回售本息。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搜特退债”触发回售条款情况概述

(一)回售条款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二)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上述有条件回售条款,本次回售价格为“搜特退债”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8%(“搜特退债”第五个计息期年度,即2024年3月12日至2025年3月11日的票面利率);t=63天(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5月14日,算头不算尾);计算可得:IA=100×1.8%×63/365=0.3107元/张(含税)。由上可得:“搜特退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3107元/张(含息税)。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搜特退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485元/张;对于持有“搜特退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IFF),暂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3107元/张;对于持有“搜特退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3107元/张,其他债券持有人自行缴纳利息所得。

(三)回售权利

“搜特退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搜特退债”。“搜特退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

回售事项的申报期:行使回售权的“搜特退债”持有人应在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14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关于可转债交易和转股

(一)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搜特退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搜特退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让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转让指令。

(二)回售申报期后的交易和转股

债券持有人回售申报确认后,该部分可转债将会被保管冻结,保管冻结期间将无法进行交易和转股。

经回售申报确认的可转债,如公司最终无法兑付债券本息,则相关权利人可

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四、本次回售预计无法兑付的情况

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及经营危机,巨额债务逾期未偿还,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资产已被法院冻结/查封,资金严重短缺,公司目前可用货币资金余额无法覆盖“搜特退债”剩余票面总金额及利息,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预计无法进行回售/兑付本息。

五、后续安排

1、公司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4年2月2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案号【2024】粤19破申37号),并于2024年3月1日举行了听证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若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破产申请,“搜特退债”将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提前到期且停止计息。债券持有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行使债权人的相应权利。若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破产申请,债券持有人可依法通过司法等合法途径,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

2、公司将积极配合受托管理人择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后续事项及具

体安排进行审议。如债券持有人有任何相关建议意见,请发送到邮箱404002@huayingsc.com。

六、风险提示

1、公司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公司已被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东莞分行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对该申请裁定受理的法律文件,该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未来公司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公司将会被依法清算注销。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司股票将暂停转让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转让、停

止转股。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若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公司股票将暂停转让,可转换公司债券亦将同时停止转让并停止转股。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将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到期且停止计息。《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若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破产申请,“搜特退债”将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提前到期且停止计息。债券持有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行使债权人的相应权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