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特退债: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及监管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5-16  *ST搜特(00250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400198 证券简称:搜特3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转债代码:404002 转债简称:搜特退债 公告编号:2024-028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及监管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4〕37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和《关于对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退市)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96 号)(以下简称“监管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退市),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新鸿昌路1号;

马 鸿,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黎良望,厦门瑞悦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伍 骏,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林朝强,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徐文妮,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

周世权,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审计委员会主任、独立董事;

何 君,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审计委员会主任、独立董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4号)及本所查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及相关当事人在公司股票上市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至2021年,搜于特、搜于特子公司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供应链”)、厦门瑞悦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悦隆供应链”)

介入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盛大化”)、鑫东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东森集团”)等公司相关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简称“PTA”)贸易业务,形成采购与销售多层流转的贸易链条,以逸盛大化、鑫东森集团或其关联方作为业务起点,逸盛大化子公司、鑫东森集团关联公司作为业务终点。PTA货物以货权确认单据形式,在介入贸易链的各个主体间流转,采购和销售数量逐笔对应,货物实际控制权未真实发生转移,所开展的PTA购销业务无商业实质。通过以上方式,搜于特及子公司东莞供应链、瑞悦隆供应链开展无商业实质的PTA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虚减利润。搜于特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07,685.16万元、183,509.61万元、61,567.92万元,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比例为28.15%、21.27%、11.89%,虚减利润

212.35万元、903.03万元、62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为5.13%、0.47%、0.19%。

搜于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2.1.1条的规定。

搜于特时任董事长马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全面负责搜于特的经营管理工作,签字确认保证搜于特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2.1.2条、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子公司瑞悦隆供应链时任财务总监黎良望,实施、参与瑞悦隆供应链开展无商业实质的PTA贸易链条业务,其行为与搜于特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搜于特时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伍骏、林朝强,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徐文妮,时任独立董事何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2.1.2条、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搜于特时任独立董事周世权,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2.2条、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二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搜于特时任董事长马鸿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瑞悦隆供应链时任财务总监黎良望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上述人员,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搜于特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搜于特时任董事长马鸿,瑞悦隆供应链时任财务总监黎良望,时任董事、总

经理、副总经理伍骏、林朝强,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徐文妮,时任独立董事周世权、何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搜于特、马鸿、黎良望、伍骏、林朝强、徐文妮、周世权、何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搜于特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搜于特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二、监管函主要内容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4号)》及本所查明,你公司在上市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子公司浙江东利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利源)与绍兴市东升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针纺)、绍兴市东源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针织)存在以下关系:第一,2021年10月起,东利源代管东升针纺、东源针织的业务审批。第二,东源针织、东升针纺的部分采购、销售业务由东利源的工作人员办理。第三,东利源、东源针织、东升针纺共用一个库存管理系统账号、密码。东利源与东源针织、东升针纺存在的上述关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规定所述的情形。同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东源针织、东升针纺也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所述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的情形。

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东利源与东升针纺发生采购交易合计7,839.49万元,与东源针织发生销售交易合计6,995.2万元,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合计14,834.69万元。

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东利源与东源针织、东升针纺的关联关系情况及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6.3.1条、6.3.19条的规定,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13.2.1条予以你公司监管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在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对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

定》(深证上〔2024〕378号);

2、《关于对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退市)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4〕

第 96 号)。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