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特3: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第十六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股票代码:400198股票简称:搜特3债券代码:404002债券简称:搜特退债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第十六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F12栋
2024年8月
重要声明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搜于特集团”、“公司”或“发行人”)对外公布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向华英证券提供的资料。
华英证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及与搜于特签订的《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编制本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英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华英证券提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已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要风险提示:
1、因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司股票暂停转让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转让、停止转股。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因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公司股票自2024年8月8日起暂停在退市板块(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下同)转让,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4年8月8日起停止在退市板块转让并停止转股。
2、因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到期且停止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鉴于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破产申请,“搜特退债”于破产申请受理时提前到期且停止计息。债券持有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行使相应的权利。
3、公司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导致公司股票终止转让的风险。根据《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中相关规定,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应当公告并终止股票转让,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办理退出登记;即公司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导致公司股票在退市板块终止转让、退出退市板块的风险。
4、公司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公司已被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目前已收到法院对该申请裁定受理的法律文件。如未来公司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公司将会被依法清算注销,存在股东权益归零的风险。
5、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和预付账款损失的风险。目前公司持有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存在应收账款因未来客户信用变化产生较大坏账损失的风险;以及供应商因市场环境或经营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公司预付账款出现较大损失的风险。
华英证券将持续关注公司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并敦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华英证券作为搜于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搜特退债,债券代码:404002,以下简称“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重大事项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3年2月18日披露了子公司供应链公司诉辉煌供应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19民终12702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3-014: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一)公司/子公司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子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书[(2024)粤1971执22940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辉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如下:
(一)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辉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辉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由于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辉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请你方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其下落等,并提交你方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不提交或逾期提交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二)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申请执行人供应链公司与被执行人辉煌供应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供应链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辉煌供应链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辉煌供应链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供应链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二、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华英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以及《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华英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华英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历次披露的公告文件、历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风险提示并关注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重要风险提示”部分内容,并特别关注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投项目实施相关的风险、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其他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相关的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第十六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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