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特3: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第十七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股票代码:400198 股票简称:搜特3债券代码:404002 债券简称:搜特退债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第十七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F12栋
2024年9月
重要声明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搜于特集团”、“公司”或“发行人”)对外公布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向华英证券提供的资料。华英证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及与搜于特签订的《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编制本报告。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英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华英证券提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已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要风险提示:
1、因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司股票暂停转让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转让、停
止转股。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因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公司股票自2024年8月8日起暂停在退市板块(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下同)转让,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4年8月8日起停止在退市板块转让并停止转股。
2、因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到期且停止计息。《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鉴于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破产申请,“搜特退债”于破产申请受理时提前到期且停止计息。债券持有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行使相应的权利。
3、公司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导致公司股票终止转让的风险。根据《关于退
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中相关规定,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应当公告并终止股票转让,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办理退出登记;即公司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导致公司股票在退市板块终止转让、退出退市板块的风险。
4、公司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公司已被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东莞分行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目前已收到法院对该申请裁定受理的法律文件。如未来公司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公司将会被依法清算注销,存在股东权益归零的风险。
5、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和预付账款损失的风险。目前公司持有应收账款及预
付账款,存在应收账款因未来客户信用变化产生较大坏账损失的风险;以及供应商因市场环境或经营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公司预付账款出现较大损失的风险。华英证券将持续关注公司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并敦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华英证券作为搜于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搜特退债,债券代码:404002,以下简称“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重大事项具体情况
(一)关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事项
公司于2024年8月7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2024)粤19破申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东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neeq.com.cn)披露的《2024-039: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
2024年8月28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粤19破107号),东莞中院指定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开坛)担任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neeq.com.cn)披露的《2024-045:
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二)关于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事项
2024年9月2日,东莞中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2024)粤19破107号之一《公告》,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本院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申请,于2024年8月7日裁定受理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8月26日指定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担任搜于特公司的管理人。搜于特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1月26日前,向管理人(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新鸿昌路1号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号楼9层管理人办公室;联系人:陈晓
雯、邓均玲,联系电话:0769-23031066、1392572932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特别说明:搜于特公司可转债持有人无需单独申报债权,管理人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截至2024年8月7日休市时的登记数据编制债权表,并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方式、异议处理等事宜另行通知。]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搜于特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搜于特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定于2024年12月10日10:00召开,地点和形式另行确定。相关公告将刊登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二、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华英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以及《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华英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华英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历次披露的公告文件、历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风险提示并关注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重要风险提示”部分内容,并特别关注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投项目实施相关的风险、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其他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相关的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第十七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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