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弘高: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历资质进行核查,我们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续聘审计机构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不会影响公司财务及内控的审计质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将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乔琦、沈道富、苏江、薛浩、彭忠、朱金淮、陈川
2023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