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弘高:(2023-046)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08  *ST弘高(00250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ST弘高 公告编号:2023-046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第一项议案:《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第二项议案:

《关于修订<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第三项议案:

《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审议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通知时间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23年5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2、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6月7日(星期三)13: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7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6月7日下午15:00。

4、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东村文化创意产业园 G1-1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宁先生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94,923,6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002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23,171,4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589%。

(2)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71,752,2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7432%。

(3) 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3,171,4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589%。

(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未获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21,08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8159%;反对173,586,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0537%;弃权254,1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08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9863%;反对1,8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171%;弃权254,1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7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66%。

2、 审议《关于修订<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未获通过表决情况:同意21,551,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0564%;反对173,371,1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9431%;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551,5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091%;反对1,6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866%;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

3、 审议《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未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1,356,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9561%;反对173,566,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0434%;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356,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653%;反对1,81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30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朱旭琦、李健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