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高3: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18  *ST弘高(002504)公司公告

公告编号:2023-068

证券代码:400200 证券简称:弘高3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1月5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23号。

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何宁、甄建涛、孙志新、荆明、贺利

双、杨立微、张艳宇: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弘高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弘高股份下属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装

饰)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合同、未对工程项目如实核算、未对已结算项目及时做结

算会计处理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1.弘高装饰虚构工程项目合同,虚增工程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弘高股份2015

年虚增收入7,939.97万元,虚增利润2,116.53万元;2016年虚增收入21,906.38万元,虚增利润3,113.97万元。该等项目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的减值计提与转回,导致弘高股份2017年虚减利润2,698.04万元,2018年虚增利润3,100.33万元。

2.弘高装饰对仅收取管理费的建筑施工挂靠类工程项目,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认收入和成本,并确认相关应收账款,虚增工程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弘高股份2015年虚增收入2,450.00万元,虚增利润512.00万元;2016年虚减收入223.25万元,虚减利润302.18万元;2017年虚增收入6,199.41万元,虚增利润367.24万元;2018年虚增收入7,108.41万元,虚增利润1,432.40万元;2019年虚增收入58.02万元,虚增利润58.02万元。

3.弘高装饰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在合同解除年度对出现合同解除情况的工程项目进行相应财务核算,虚增工程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弘高股份2019年虚增收入1,184.44万元,虚减利润42.80万元;2020年虚增收入6,048.19万元,虚增利润103.06万元。

4.2018年至2021年,弘高装饰多个工程项目已结算或涉诉视同结算,弘高装饰未在工程项目结算年度按照实际结算金额进行财务核算并相应调整应收账款,而是在2022年均视同结算计提减值,影响相关工程项目相应年度收入和利润,导致弘高股份2018年虚增收入1,511.36万元,虚增利润3,248.22万元;2019年虚增收入2,565.05万元,虚增利润1,438.28万元;2020年虚增收入231.47万元,虚增利润1,324.87万元;2021年虚增收入4,832.66万元,虚增利润248.08万元;2022年虚减利润11,056.65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弘高股份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虚增收入10,389.9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16%,虚增利润2,628.5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8%。2016年虚增收入21,683.1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77%,虚增利润2,811.7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64%。2017年虚增收入6,199.4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5%,虚减利润2,330.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2.60%。2018年虚增收入8,619.7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97%,虚增利润7,780.9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55.66%。2019年虚增收入3,807.5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59%,虚增利润1,453.5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13%。2020

年虚增收入6,279.66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3.95%,虚增利润1,427.9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7.80%。2021年虚增收入4,832.66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7.99%,虚增利润248.0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0.74%。2022年虚减利润11,056.6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3.97%。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会议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财务账套等证据证明。我局认为,弘高股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考虑到公司2014年重组上市后,自2015年起连续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通过虚增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我局结合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何宁作为弘高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未勤勉尽责,对弘高股份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弘高股份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甄建涛作为弘高股份实际控制人,自2017年6月起不再担任弘高股份总经理,不晚于2019年5月回到弘高股份参与经营管理,实际履行总经理职责,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未勤勉尽责,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是弘高股份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志新作为弘高股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弘高装饰时任经理,未勤勉尽责,对弘高股份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弘高股份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荆明作为弘高股份时任副总经理,弘高装饰时任董事长,未勤勉尽责,对弘高股份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弘高股份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贺利双作为弘高股份时任财务总监,主管财务工作,未勤勉尽责,对弘高股份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弘高股份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立微作为弘高股份时任副总经理,2019年5月至2022年3月主管财务工作,未勤勉尽责,对弘高股份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弘高股份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艳宇作为弘高股份时任财务总监,主管财务工作,未勤勉尽责,对弘高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弘高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何宁、甄建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孙志新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四、对荆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五、对杨立微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六、对张艳宇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贺利双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此外,弘高股份内部控制薄弱、管理混乱,何宁、甄建涛作为2015年至2022年

弘高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何宁2015年至2022年时任弘高股份董事长,甄建涛2019年至2022年实际履行弘高股份总经理职责,二人全面负责公司工作,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是弘高股份连续多年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何宁、甄建涛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张培,电话010-88086157,传真010-88088023,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6层),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在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四、 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23号。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