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高3: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1证券代码:400200 证券简称:弘高3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
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2号收到日期:2023年12月29日生效日期:2023年12月27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措施类别:行政处罚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公司 |
何宁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甄建涛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实际控制人 |
孙志新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
荆明 | 董监高 | 时任副总经理 |
杨立微 | 董监高 | 时任副总经理 |
张艳宇 | 董监高 | 时任财务总监 |
贺利双 | 董监高 | 时任财务总监 |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致弘高股份2019年虚增收入1,184.44万元,虚减利润42.80万元;2020年虚增收入6,048.19万元,虚增利润103.06万元.
4.2018年至2021年,弘高装饰多个工程项目已结算或涉诉视同结算,弘高装饰未在工程项目结算年度按照实际结算金额进行财务核算并相应调整应收账款,而是在2022年均视同结算计提减值,影响相关工程项目相应年度收入和利润,导致弘高股份2018年虚增收入1,511.36万元,虚增利润3,248.22万元;2019年虚增收入2,565.05万元,虚增利润1,438.28万元;2020年虚增收入231.47万元,虚增利润1,324.87万元;2021年虚增收入4,832.66万元,虚增利润248.08万元;2022年虚减利润11,056.65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弘高股份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虚增收入10,389.9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16%,虚增利润2,628.5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8%。2016年虚增收入21,683.1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77%,虚增利润2,811.7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64%。2017年虚增收入6,199.4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5%,虚减利润2,330.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2.60%。2018年虚增收入8,619.7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97%,虚增利润7,780.9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55.66%。2019年虚增收入3,807.5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59%,虚增利润1,453.5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13%。2020年虚增收入6,279.66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3.95%,虚增利润1,427.9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7.80%。2021年虚增收入4,832.66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27.99%,虚增利润248.0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0.74%。2022年虚减利润11,056.6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3.97%。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
一、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何宁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三、对甄建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四、对孙志新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五、对荆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六、对杨立微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七、对张艳宇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贺利双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此外,弘高股份内部控制薄弱、管理混乱,何宁、甄建涛作为2015年至2022年弘高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何宁2015年至2022年时任弘高股份董事长,甄建涛2019年至2022年实际履行弘高股份总经理职责,二人全面负责公司工作,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是弘高股份连续多年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
一、对何宁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甄建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将被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预计对公司业务拓展等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涉及到罚款缴纳,预计本次行政处罚将加重公司财务负担,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根据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3号。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