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弘高: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401号
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已退市),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慧派写字楼2051;
何 宁,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时任董事长;
甄建涛,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总经理;
孙志新,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时任副总经理、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荆 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贺利双,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杨立微,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
张艳宇,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2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3号)及本所查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弘高”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在*ST弘高股票上市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ST弘高下属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装饰”)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合同、未对工程项目如实核算、未对已结算项目及时做结算会计处理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其中:
1.弘高装饰虚构工程项目合同,虚增工程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ST弘高2015年虚增收入7,939.97万元,虚增利润2,116.53万元;2016年虚增收入21,906.38万元,虚增利润3,113.97万元。该等项目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的减值计提与转回,导致*ST弘高2017年虚减利润2,698.04万元,2018年虚增利润3,100.33万元。
2.弘高装饰对仅收取管理费的建筑施工挂靠类工程项目,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认收入和成本,并确认相关应收账款,虚增工程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ST弘高2015年虚增收入2,450.00万元,虚增利润512.00万元;2016年虚减收入223.25万元,虚减利润302.18万元;2017年虚增收入6,199.41万元,虚增利润
367.24万元;2018年虚增收入7,108.41万元,虚增利润1,432.40万元;2019年虚增收入58.02万元,虚增利润58.02万元。
3.弘高装饰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在合同解除年度对出现合同解除情况的工程项目进行相应财务核算,虚增工程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ST弘高2019年虚增收入1,184.44万元,虚减利润42.80万元;2020年虚增收入6,048.19万元,虚增利润
103.06万元。
4.2018年至2021年,弘高装饰多个工程项目已结算或涉诉视同结算,弘高装饰未在工程项目结算年度按照实际结算金额进行财务核算并相应调整应收账款,而是在2022年均视同结算计提减值,影响相关工程项目相应年度收入和利润,导致*ST弘高2018年虚增收入1,511.36万元,虚增利润3,248.22万元;2019年虚增收入2,565.05万元,虚增利润1,438.28万元;2020年虚增收入231.47万元,虚增利润1,324.87万元;2021年虚增收入4,832.66万元,虚增利润248.08万元;2022年虚减利润11,056.65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ST弘高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其中,2015年虚增收入10,389.9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16%,虚增利润2,628.5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18%。2016年虚增收入21,683.1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77%,虚增利润2,811.7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64%。2017年虚增收入6,199.4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5%,虚减利润2,330.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2.60%。2018年虚增收入8,619.7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97%,虚增利润7,780.9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55.66%。2019年虚增收入3,807.5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59%,虚增利润1,453.5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13%。2020年虚增收入6,279.66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3.95%,虚增利润1,427.9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7.80%。2021年虚增收入4,832.66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7.99%,虚增利润
248.0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0.74%。2022年虚减利润11,056.6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3.97%。
*ST弘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的规定。
*ST弘高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何宁,实际控制人、时任总经理甄建涛,两人全面负责公司工作,已被北京监管局认定为*ST弘高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
第4.3.5条的规定,对*ST弘高连续多年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弘高时任董事、时任副总经理孙志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ST弘高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对*ST弘高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弘高副总经理荆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ST弘高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5条第三款的规定,对*ST弘高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弘高时任财务总监贺利双主管财务工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ST弘高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对*ST弘高2017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弘高时任副总经理杨立微2019年5月至2022年3月主管财务工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ST弘高2019
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5条第三款的规定,对*ST弘高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弘高时任财务总监张艳宇主管财务工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ST弘高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5条第三款的规定,对*ST弘高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6.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宁,实际控制人甄建涛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三、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宁,实际控制人甄建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孙志新,副总经理荆明,时任财务总监贺利双,时任副总经理杨立微,时任财务总监张艳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弘高、何宁、甄建涛、孙志新、荆明、贺利双、杨立微、张艳宇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弘高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ST弘高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