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都农牧: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鹏都农牧股票代码:00250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上海鹏欣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宜昌路458弄8号三楼305室通讯地址:上海市虹桥路2188弄虹桥商务别墅55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厚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5号总部经济基地大楼八楼1819通讯地址:上海市虹桥路2188弄虹桥商务别墅55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5号总部经济基地大楼八楼1819通讯地址:上海市虹桥路2188弄虹桥商务别墅55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3年05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都农牧”)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以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鹏都农牧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9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0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3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3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32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33
附表: ...... 35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上海鹏欣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农投”)、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厚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厚康”)、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和汇”) |
上市公司、公司、鹏都农牧 | 指 |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少其所持鹏都农牧股份合计254,970,444股,占鹏都农牧总股本4%;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少其所持鹏都农牧股份合计31,316.47万股,占鹏都农牧总股本4.91%的权益变动行为。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15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企业名称 | 上海鹏欣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普陀区宜昌路458弄8号三楼305室 |
法定代表人 | 彭毅敏 |
注册资本 | 8,115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07132923106Q |
成立日期 | 1990年4月26日 |
经营期限 | 2040-04-25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从事农业科技、生物制品、化工产品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食品销售,有机化工产品及有机化学技术服务,常压化工设备加工及维修,中低压容器设计,销售:机械设备及配件、金属材料、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电器设备、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汽车配件、汽车装饰用品、建筑装潢材料、通信设备及器材、陶瓷制品、电子产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工艺品、针纺织品、橡塑制品、皮革制品、木材制品、矿产品、纸制品、燃料油(除危险化学品)、计算机软硬件、食用农产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商务信息咨询。 【依法须经 |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控股股东 | 云南鹏欣富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 | 021-62615599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企业名称 |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厚康实业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地址 |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5号总部经济基地大楼八楼1819 |
法定代表人 | 王冰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40234064663647W |
成立日期 | 2013年06月17日 |
经营期限 | 至2033年06月16日 |
经营范围 | 工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商业咨询服务;企业咨询服务;日用百货、服装服饰、办公用品的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
控股股东 | 上海鹏欣润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 | 021-62615599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企业名称 |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汇实业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地址 |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5号总部经济基地大楼八楼1819 |
法定代表人 | 王冰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40234064663655P |
成立日期 | 2013年06月17日 |
经营期限 | 至2033年06月16日 |
经营范围 | 工程技术开发、工程技术服务、工程技术转让;商业咨询服务;企业咨询服务;日用百货、服装服饰、办公用品的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
控股股东 | 上海鹏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 | 021-62615599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鹏欣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厚康实业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汇实业有限公司三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监高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姓名 | 性别 | 公司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留局权 |
鹏欣农投 | 彭毅敏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云南 | 无 |
刘海宁 | 女 | 董事 | 中国 | 北京 | 无 | |
王冰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上海 | 无 | |
徐洪林 | 男 | 监事 | 中国 | 上海 | 无 | |
拉萨厚康 | 王冰 | 男 | 执行董事 | 中国 | 上海 | 无 |
徐洪林 | 男 | 监事 | 中国 | 上海 | 无 | |
拉萨和汇 | 王冰 | 男 | 执行董事 | 中国 | 上海 | 无 |
丁宏伟 | 男 | 监事 | 中国 | 上海 | 无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鹏欣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汇实业有限公司,除鹏都农牧外,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厚康实业有限公司除鹏都农牧外,在国中水务(股票代码:600187)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除此之外,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此外,鉴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质押给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合约已到期待购回,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通知和规定进行股份协议转让。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不排除有继续通过协议转让、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进一步的计划,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鹏欣农投、拉萨厚康、拉萨和汇持股及质押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其中:质押股份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鹏欣农投 | 1,181,462,282 | 18.53% | 692,210,290 | 10.86% |
拉萨厚康 | 984,640,800 | 15.45% | 733,352,700 | 11.50% |
拉萨和汇 | 267,791,700 | 4.20% | - | -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2年6月14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了公司股份31,316.47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4.91%。具体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减持期间 | 减持方式 | 减持价格 (元/股)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比例 |
拉萨和汇 | 2022/11/23~2022/12/1 | 大宗交易 | 2.47 | 84,450,000 | 1.32% |
拉萨和汇 | 2023/2/20~2023/3/17 | 集中竞价 | 2.89 | 27,850,000 | 0.44% |
拉萨和汇小计 | 112,300,000 | 1.76% | |||
拉萨厚康 | 2022/6/14~2022/12/1 | 大宗交易 | 3.17 | 168,595,221 | 2.64% |
拉萨厚康 | 2023/2/22~2023/3/17 | 集中竞价 | 2.86 | 32,269,520 | 0.51% |
拉萨厚康小计 | 200,864,741 | 3.15% | |||
合计 | 313,164,741 | 4.91% |
(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3年5月22日与受让方一前海大唐英加(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前海大唐英加(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唐英加白马八十四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让方二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作为“浙商期货-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期货融畅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转让方式 | 受让方名称 | 股份变动数量 (股) | 股份变动 比例 | 转让价格 (元/股) |
鹏欣农投 | 协议转让 | 前海大唐英加(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前海大唐英加(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唐英加白马八十四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27,485,222 | 2.00% | 1.64 |
鹏欣农投 | 协议转让 |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作为“浙商期货-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期货融畅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 40,158,366 | 0.63% | |
拉萨厚康 | 协议转让 | 87,326,856 | 1.37% | ||
合计 | 254,970,444 | 4.00% | 1.64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后 | ||
持股总数(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总数(股) | 持股比例 | |
鹏欣农投 | 1,181,462,282 | 18.53% | 1,013,818,694 | 15.90% |
拉萨厚康 | 984,640,800 | 15.45% | 696,449,203 | 10.93% |
拉萨和汇 | 267,791,700 | 4.20% | 155,491,700 | 2.44% |
合计 | 2,433,894,782 | 38.18% | 1,865,759,597 | 29.27%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1
出质人/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上海鹏欣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作为“浙商期货-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期货融畅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质权人(以下简称丙方):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条 定义除在本协议中另有定义外,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涵义:
1.1 “股份转让”:是指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鹏都农牧【40,158,366】股股票的行为。
1.2 “有关主管部门”:是指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协议、完成股份转让及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涉及的所有政府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
1.3 “协议签署日”:是指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署、盖章的日期。
1.4 “转让完成日”:是指甲方及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完成登记,且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1.5 “担保权益”:是指任何抵押、质押、留置、限制权、优先权、第三方权利或权益,任何其他担保或担保权益,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优先安排。
第二条 转让标的股份
2.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丙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
2.2 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受让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鹏都农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转让义务等。
第三条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3.1 甲乙双方确认,转让价格为本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70%,且不超过甲方在丙方的待购回本息合计【65,859,721】元,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1.64】元/股,转让价款共计【65,859,721】元。第四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4.1 乙方应于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用于归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借款本金和利息。
收款方名称: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开证券-浦发托管专户
银行名称:浦发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7020153830000175
甲方确认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划付至上述指定账户之日起,视为乙方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丙方确认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划付至上述指定账户之日起,视为甲方完成相应金额股票质押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
第五条 标的股份过户
5.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本次协议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5.1.1 由甲方、乙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
5.1.2 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5.1.3 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5.2 丙方作为标的股份的质权人,应当在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提供
必要和及时的配合。
第六条 甲方的承诺及保证
6.1 甲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完成日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6.2 甲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6.3 甲方同意及批准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于转让完成日前取得中国法律规定的所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6.4 本协议项下所转让标的股份是甲方合法取得的;没有任何第三人对所转让标的股份主张权利;也未有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作出过冻结或禁止转让的裁定或者决定。
第七条 乙方的承诺及保证
7.1 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完成日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7.2 乙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7.3 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批准及授权。
7.4 乙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在其名下后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全面履行法律法规和章程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八条 丙方的承诺及保证
8.1 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完成日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8.2 丙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8.3 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
第九条 费用
9.1 由于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除股份转让款以外的所有税收和费用,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则根据自行承担的原则处理。
第十条 保密和信息披露
10.1 甲乙丙三方均须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保密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10.2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其他两方书面允许时,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甲乙丙三方及各自聘请之中介机构以外的其他方披露,但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投资者进行披露的除外,本保密条款不适用于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的披露。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导致协议其他方损失(含诉讼费、律师费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及守约方对外承担的责任或作出的赔偿)时,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如因交易所、中登或其他监管原因,导致丙方不能按时办理解质押手续的,不视为丙方违约,各方应积极配合完成解押或采取其他补救办法。
11.2 本协议一方对违约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或权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或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根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而单独或部分地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不应妨碍其进一步行使上述或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
11.3 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规、政策、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方面的重大变
动;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性灾害;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网络病毒、黑客攻击等突发事故的情况,导致甲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甲方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11.4 若因中国结算和交易所规则等非因各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未能成功办理的,不视为各方违约,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11.5 各方已知悉,丙方已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出方即国开证券融通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资产向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已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返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目前为国开证券融通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全部资产所有人。丙方签署本协议所产生的风险和一切法律责任,实质均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承担。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12.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本协议生效后,协议各方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赔偿。
12.3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各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各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各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12.4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12.5 本协议各部分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承诺或约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
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部分,本协议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
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3.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之日成立并生效。
13.2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丙方执一份。
13.3 经三方协商一致,三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或者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4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经三方协商一致终止;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事由。
(二)股份转让协议2
出质人/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上海鹏欣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前海大唐英加(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前海大唐英加(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唐英加白马八十四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质权人(以下简称丙方):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定义
除在本协议中另有定义外,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涵义:
1.1 “股份转让”:是指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鹏都农牧【127,485,222】股股票的行为。
1.2 “有关主管部门”:是指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协议、完成股份转让及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涉及的所有政府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
1.3 “协议签署日”:是指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署、盖章的日期。
1.4 “转让完成日”:是指甲方及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完成登记,且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1.5 “担保权益”:是指任何抵押、质押、留置、限制权、优先权、第三方权利或权益,任何其他担保或担保权益,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优先安排。
第二条 转让标的股份
2.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丙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
2.2 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受让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鹏都农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转让义务等。
第三条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3.1 甲乙双方确认,转让价格为本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70%,且不超过甲方在丙方的待购回本息合计【209,075,764】元,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1.64】元/股,转让价款共计【209,075,764】元。
第四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4.1 乙方应于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用于归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借款本金和利息。
收款方名称: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开证券-浦发托管专户
银行名称:浦发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7020153830000175
甲方确认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划付至上述指定账户之日起,视为乙方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丙方确认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划付至上述指定账户之日起,视为甲方完成相应金额股票质押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
第五条 标的股份过户
5.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本次协议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5.1.1 由甲方、乙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
5.1.2 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5.1.3 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5.2 丙方作为标的股份的质权人,应当在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提供必要和及时的配合。
第六条 甲方的承诺及保证
6.1 甲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完成日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6.2 甲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6.3 甲方同意及批准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于转让完成日前取得中国法律规定的所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6.4 本协议项下所转让标的股份是甲方合法取得的;没有任何第三人对所转让标的股份主张权利;也未有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作出过冻结或禁止转让的裁定或者决定。
第七条 乙方的承诺及保证
7.1 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完成日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7.2 乙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7.3 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批准及授权。
7.4 乙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在其名下后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全面履行法律法规和章程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八条 丙方的承诺及保证
8.1 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完成日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8.2 丙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8.3 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
第九条 费用
9.1 由于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除股份转让款以外的所有税收和费用,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则根据自行承担的原则处理。
第十条 保密和信息披露
10.1 甲乙丙三方均须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保密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10.2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其他两方书面允许时,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甲乙丙三方及各自聘请之中介机构以外的其他方披露,但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投资者进行披露的除外,本保密条款不适用于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的披露。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导致协议其他方损失(含诉讼费、律师费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及守约方对外承担的责任或作出的赔偿)时,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如因交易所、中登或其他监管原因,导致丙方不能按时办理解质押手续的,不视为丙方违约,各方应积极配合完成解押或采取其他补救办法。
11.2 本协议一方对违约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或权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或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根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而单独或部分地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不应妨碍其进一步行使上述或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
11.3 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规、政策、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方面的重大变动;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性灾害;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网络病毒、黑客攻击等突发事故的情况,导致甲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甲方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11.4 若因中国结算和交易所规则等非因各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未能成功办理的,不视为各方违约,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11.5 各方已知悉,丙方已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出方即国开证券融通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资产向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已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返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目前为国开证券融通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全部资产所有人。丙方签署本协议所产生的风险和一切法律责任,实质均由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承担。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12.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本协议生效后,协议各方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赔偿。
12.3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各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各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各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12.4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12.5 本协议各部分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承诺或约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部分,本协议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
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3.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之日成立并生效。
13.2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丙方执一份。
13.3 经三方协商一致,三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或者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4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经三方协商一致终止;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事由。
(三)股份转让协议3
出质人/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厚康实业有限公司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作为“浙商期货-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期货融畅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质权人(以下简称丙方):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条 定义除在本协议中另有定义外,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涵义:
1.1 “股份转让”:是指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鹏都农牧【87,326,856】股股票的行为。
1.2 “有关主管部门”:是指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协议、完成股份转让及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涉及的所有政府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
1.3 “协议签署日”:是指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署、盖章的日期。
1.4 “转让完成日”:是指甲方及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完成登记,且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1.5 “担保权益”:是指任何抵押、质押、留置、限制权、优先权、第三方权利或权益,任何其他担保或担保权益,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优先安排。
第二条 转让标的股份
2.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丙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
2.2 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受让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鹏都农牧
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转让义务等。第三条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3.1 甲乙双方确认,转让价格为本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70%,且不超过甲方在丙方的待购回本息合计【143,216,044】元,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1.64】元/股,转让价款共计【143,216,044】元。第四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4.1 乙方应于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用于归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收款方名称: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开证券-浦发托管专户
银行名称:浦发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7020153830000175
甲方确认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划付至上述指定账户之日起,视为乙方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丙方确认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划付至上述指定账户之日起,视为甲方完成相应金额股票质押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
第五条 标的股份过户
5.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本次协议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5.1.1 由甲方、乙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
5.1.2 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5.1.3 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5.2 丙方作为标的股份的质权人,应当在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提供必要和及时的配合。第六条 甲方的承诺及保证
6.1 甲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完成日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6.2 甲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6.3 甲方同意及批准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于转让完成日前取得中国法律规定的所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6.4 本协议项下所转让标的股份是甲方合法取得的;没有任何第三人对所转让标的股份主张权利;也未有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作出过冻结或禁止转让的裁定或者决定。
第七条 乙方的承诺及保证
7.1 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完成日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7.2 乙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7.3 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批准及授权。
7.4 乙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在其名下后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全面履行法律法规和章程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八条 丙方的承诺及保证
8.1 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完成日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8.2 丙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8.3 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
第九条 费用
9.1 由于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除股份转让款以外的所有税收和费用,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则根据自行承担的原则处理。
第十条 保密和信息披露
10.1 甲乙丙三方均须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保密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10.2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其他两方书面允许时,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甲乙丙三方及各自聘请之中介机构以外的其他方披露,但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投资者进行披露的除外,本保密条款不适用于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的披露。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导致协议其他方损失(含诉讼费、律师费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及守约方对外承担的责任或作出的赔偿)时,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如因交易所、中登或其他监管原因,导致丙方不能按时办理解质押手续的,不视为丙方违约,各方应积极配合完成解押或采取其他补救办法。
11.2 本协议一方对违约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或权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或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根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而单独或部分地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不应妨碍其进一步行使上述或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
11.3 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规、政策、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方面的重大变动;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性灾害;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网络病毒、黑客攻击等突发事故的情况,导致甲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甲方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11.4 若因中国结算和交易所规则等非因各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未能成功办理的,不视为各方违约,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11.5 各方已知悉,丙方已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出方即国开证券融通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资产向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已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返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目前为国开证券融通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全部资产所有人。丙方签署本协议所产生的风险和一切法律责任,实质均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承担。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12.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本协议生效后,协议各方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赔偿。
12.3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各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各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各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12.4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12.5 本协议各部分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承诺或约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部分,本协议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3.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之日成立并生效。
13.2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丙方执一份。
13.3 经三方协商一致,三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或者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4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经三方协商一致终止;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事由。
四、有关部门的批准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等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本次权益变动后,鹏都农牧实际控制人姜照柏直接或间接持有鹏都农牧的股份比例由49.11%减少8.91个百分点至40.20%,姜照柏仍为鹏都农牧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对受让方的调查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
意图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受让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鹏都农牧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鹏都农牧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八、本次权益变动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股份为质押于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鹏欣农投、拉萨厚康将办理质押解除后进行本次协议转让。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存在买卖鹏都农牧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期间 | 减持方式 | 减持价格(元/股) | 减持股数 | 减持比例 |
拉萨和汇 | 2022/11/23-2022/11/30 | 大宗交易 | 2.46 | 73,450,000 | 1.15% |
拉萨和汇 | 2022/12/1 | 大宗交易 | 2.49 | 11,000,000 | 0.17% |
拉萨和汇 | 2023/2/20~2023/2/23 | 集中竞价 | 2.93 | 18,500,000 | 0.29% |
拉萨和汇 | 2023/3/2~2023/3/17 | 集中竞价 | 2.83 | 9,350,000 | 0.15% |
拉萨和汇小计 | 112,300,000 | 1.76% | |||
拉萨厚康 | 2022/11/28 | 大宗交易 | 2.45 | 11,000,000 | 0.17% |
拉萨厚康 | 2022/12/1 | 大宗交易 | 2.49 | 4,008,983 | 0.06% |
拉萨厚康 | 2023/2/22-2023/2/23 | 集合竞价 | 2.91 | 13,498,820 | 0.21% |
拉萨厚康 | 2023/3/2~2023/3/17 | 集合竞价 | 2.83 | 18,770,700 | 0.29% |
拉萨厚康小计 | 47,278,503 | 0.73% | |||
合计 | 159,578,503 | 2.49%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查阅地点: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上海鹏欣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厚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上海鹏欣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厚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1698号长沙高新区麓谷科技创新创业园B3栋9楼927房 |
股票简称 | 鹏都农牧 | 股票代码 | 002505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名称 | 上海鹏欣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注册地 | 上海市普陀区宜昌路458弄8号三楼305室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名称 |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厚康实业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注册地 |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5号总部经济基地大楼八楼1819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名称 |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汇实业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注册地 |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5号总部经济基地大楼八楼1819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选)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信息披露人一:鹏欣农投 股票种类: A 股 持股数量:1,181,462,282股 持股比例: 18.53% 信息披露人二:拉萨厚康 股票种类: A 股 持股数量:984,640,800股 持股比例: 15.45% 信息披露人三:拉萨和汇 股票种类: A 股 持股数量:267,791,700股 持股比例: 4.20%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信息披露人一:鹏欣农投 股票种类: A 股 持股数量:1,013,818,694股 持股比例: 15.90% 信息披露人二:拉萨厚康 股票种类: A 股 持股数量:696,449,203股 持股比例: 10.93% 信息披露人三:拉萨和汇 股票种类: A 股 持股数量:155,491,700股 持股比例:2.44%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2年6月14日至2023年3月17日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了公司股份31,316.47万股时间:2023年5月22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 | 是□ 否? |
批准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上海鹏欣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厚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