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都农牧: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公司2023年半年度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同意公司《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方面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资金占用的情形。
(2)公司对外担保方面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意识较强,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未有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百灵、王起山、张利庠
2023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