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关于对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05 号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
2024年5月28日晚,你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显示,你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部分内容披露错漏。其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部分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及“关联方资金拆借”披露存在错误,同时遗漏披露“期末重要的债权投资”“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会秘书符蓉作为你公司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的规定,对你公司
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4年5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