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可转债融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进行可转债融资主要系为满足其大尺寸组件及电池片投资扩产的资金需求。本次融资事项是合肥协鑫与贷款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有助于缓解合肥协鑫资金压力,推动公司大尺寸组件及电池片扩产和中长期战略规划目标的实现。本次可转债融资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其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合肥协鑫可转债融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程 博___________ 张利军___________
霍佳震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