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120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1月15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于2023年11月17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四)发行数量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85,700万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755,094,928股(含本数)。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权激励行权等导致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84,200万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755,094,928股(含本数)。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权激励行权等导致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调整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485,7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芜湖协鑫20GW(二期10GW) 高效电池片项目 | 387,402 | 34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145,700 | 145,700 |
合 计 | 533,102 | 485,700 |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调整后: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484,2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芜湖协鑫20GW(二期10GW) 高效电池片项目 | 387,402 | 34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144,200 | 144,200 |
合 计 | 531,602 | 484,200 |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
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根据公司2022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六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拟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修订,编制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六次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六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拟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编制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六次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