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榨菜: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蒋和体、史劲松、程贤权、张志宏、王冠群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蒋和体、史劲松、程贤权、张志宏、王冠群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8日
本人蒋和体,于2021年2月5日起任职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在上市公司未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否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子公司任职; | 是□ 否√ |
2 | 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 是□ 否√ |
3 | 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否√ |
4 | 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否√ |
5 |
本人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否√ | ||
6 | 本人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成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本人是否为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本人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人员。 | 是□ 否√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蒋和体
2024年3月28日
本人史劲松,于2021年2月5日起任职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在上市公司未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否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子公司任职; | 是□ 否√ |
2 | 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 是□ 否√ |
3 | 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否√ |
4 | 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否√ |
5 |
本人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否√ | ||
6 | 本人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成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本人是否为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本人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人员。 | 是□ 否√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史劲松2024年3月28日
本人程贤权,于2021年2月5日起任职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在上市公司未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否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子公司任职; | 是□ 否√ |
2 | 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 是□ 否√ |
3 | 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否√ |
4 | 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否√ |
5 |
本人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否√ | ||
6 | 本人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成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本人是否为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本人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人员。 | 是□ 否√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程贤权
2024年3月28日
本人张志宏,于2021年2月5日起任职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在上市公司未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否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子公司任职; | 是□ 否√ |
2 | 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 是□ 否√ |
3 | 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否√ |
4 | 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否√ |
5 |
本人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否√ | ||
6 | 本人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成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本人是否为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本人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人员。 | 是□ 否√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张志宏
2024年3月28日
本人王冠群,于2021年2月5日起任职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在上市公司未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否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子公司任职; | 是□ 否√ |
2 | 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 是□ 否√ |
3 | 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否√ |
4 | 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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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否√ | ||
6 | 本人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成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本人是否为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本人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人员。 | 是□ 否√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王冠群
2024年3月28日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之签字页)
与会董事签字: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高 翔 | 赵 平 | 赖 波 | 袁国胜 | |||
韦永生 | 吴晓容 | 史劲松 | 程贤权 | |||
张志宏 | 王冠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