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电器: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
-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规范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或称有效选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侯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表决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侯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选举由《公司章程》规定,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提名第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
-
-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生;
(五)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六)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董事或监事的投票与当选
第六条董事与监事选举分开进行,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第七条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有效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有效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有效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第八条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后标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有效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选票数不得分别超过其拥有该类别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若某位股东所投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该类别董事(或监事)最高选票数,
-
-
该股东所选的该类别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将作废。若某位股东所投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小于或等于该股东拥有的该类别董事(或监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该类别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将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九条董事(或监事)当选规则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且所获表决票数超过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
(二)对得票相同且所获表决票数超过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同类别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若得票相同者同时当选超出该类别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选人数,需按本规则,对上述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再次投票选举。
(三)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同类别董事(或监事)人数,对不够票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其他
第十条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需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