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广茂1:涉及诉讼进展公告(民事裁定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驳回原告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
(一)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8月31日
(三)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四)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玉与公司的关系:原告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
2、被告姓名或名称: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美桂与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因
原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的董事长陈秀玉仍拒绝向公司及新任董事会成员移交公章、证照等相关材料,为了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福
公告编号:2023-34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董事会对其全资子公司福建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天广消防(天津)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整。天广消防公司原法人代表陈秀玉、监事王奇等人拒不履行公司的决定,拒不向公司任命的新任管理团队移交公章、证照等资料。为了恶意拖延交接时间、为自己非法侵占公司资产争取时间,擅自利用自己非法把持的天广消防公司的公章、证照向法院提起本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天广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天广中茂公司2023年2月28日《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关于调整公司子公司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成员等相关事项的公告》的决议不成立;
2.判令天广中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道歉公告、消除影响。
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28日,天广中茂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调整天广消防公司董事成员(包括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监事成员,撤换天广消防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将没有任何消防器材生产经营经验、甚至没有任何生产制造企业工作经验的人员空降任命为天广消防公司的董事。被撤换的三位董事系天广消防公司的创始人员,天广消防公司现在的生产规模都是这些董事们历年辛苦努力的结果,天广消防公司所有的供应商和客户都是基于对这些董事们的信任建立合作关系,天广消防公司工人们也都是基于对这些董事们的信任而对天广消防公司建立归属感;现天广消防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突然变动,已经造成天广消防公司供应商、客户及天广消防公司生产工人极大的不安,极可能发生信任危机,造成天广消防公司后续无法正常经营。经查看上述公告所附《法律意见书》可知,该决定是由天广中茂公司总经理作出。根据《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天广中茂公司总经理无权单独任免子公司董事,即天广中茂公司纵容高管越权处分子公司重要事务,属于滥用股东权利,且已经对天广消防公司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天广消防公司提出上述诉求,请予以支持。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收到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在2023年11月27日做出的(2023)闽0583民初6261号裁定,判决结果如下:
公告编号:2023-34本案立案时案由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经审查,天广消防公司本案主要的诉请为确认天广中茂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的决议不成立,因此本案案由应调整为公司决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规定,天广消防公司系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系天广中茂公司的子公司,并不是提起公司决议纠纷的适格主体,故应裁定驳回天广消防公司的起诉。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经营方面无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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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对公司财务方面无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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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福建天广消防公司董事长陈秀玉拒绝向唯一法人股东,亦是总公司的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的天广消防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进行移交。公司会继续通过司法途径实现交接之目的,进而实现对福建天广消防公司的管控,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
五、备查文件目录(2023)闽0583民初6261号民事裁定书
司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