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广茂1: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24年1月22日
(三)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在2023年11月27日作出(2023)闽0583民初626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玉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原告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被告姓名或名称: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美桂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公告编号:2024-008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原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的董事长陈秀玉仍拒绝向公司及新任董事会成员移交公章、证照等相关材料,为了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董事会对其全资子公司福建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天广消防(天津)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整。天广消防公司原法人代表陈秀玉、监事王奇等人拒不履行公司的决定,拒不向公司任命的新任管理团队移交公章、证照等资料。为了拖延交接时间、为自己非法侵占公司资产争取时间,擅自利用自己把持的天广消防公司的公章、证照向法院提起本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天广消防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由天广中茂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未查明案件事实,案由确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本案案由应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不应认定为公司决议纠纷。
(1)本案诉讼的起因是天广中茂公司作为天广消防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恶意更换天广消防公司管理层人员,任命没有任何消防器材生产经营经验、甚至没有任何生产制造企业工作经验的人员作为天广消防公司的董事,而且该决定的程序也违反了天广中茂公司的章程和管理制度规定。
(2)《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一审裁定未查明案件事实,仅依诉求的形式就认定本案为公司决议纠纷又错误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天广消防公司不是适格的主体,依法应纠正。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1月11日作出的(2024)闽05民终6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公告编号:2024-008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经营方面无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财务方面无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福建天广消防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陈秀玉拒绝向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调整后的天广消防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移交公章、证照及相关经营资产。公司会继续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司法、向公安部门寻求帮助等途径实现交接之目的,进而实现对福建天广消防公司的管控,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2024)闽05民终63号民事裁定书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