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广茂1:关于收到重整裁定书的公告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重整裁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茂名中院”)于2024年6月11日出具的(2024)粤09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2月27日,申请人广州华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燊榕公司”)以被申请人天广中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茂名中院申请对天广中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茂名中院于2024年6月3日组织申请人华燊榕公司及被申请人天广中茂公司召开听证会,天广中茂公司在听证会上发表意见称,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意华燊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茂名中院查明:天广中茂公司于2002年12月13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9249.2696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消防设备及器材,耐火材料制品,D1级第一类压力容器,D2级第二类低、中压容器,A2级安全阀的制造;消防设施工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园艺作物、食用菌种植;对外贸易;网上贸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现登记机关为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登记住所地为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东风路219号办公楼2楼。天广中茂公司分别持有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白中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的100%股权。
根据华燊榕公司提供的重整申请材料显示,2016年10月24日,天广中茂公司出具并公告《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发行债券(债券简称:16天广01,债券代码:112467)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期限为发行之日起5年,前三年年利率5%,后两年年
公告编号:2024-033利率6%,发行首日为2016年10月27日。2016年10月27日,“16天广01”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并最终募集债券本金人民币12亿元。2019年9月18日、2020年3月5日,天广中茂公司两次发布债券回售公告,回售金额合计约
12.5亿元(含利息)。2020年5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天广中茂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退市后,天广中茂公司现在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2021年10月29日天广中茂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债券“16天广01”无法按期兑付的公告》,告知因被申请人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完成公司债券“16天广01”的本息兑付,已构成违约。2021年11月4日,华燊公司通过资金信托计划购入天广中茂公司发行的“16天广01”债券2000万元,截止破产申请日尚未兑付完毕。2022年12月24日,天广中茂公司债券持有人表决同意通过重整方式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并推选华燊榕公司代表债券持有人申请天广中茂公司重整。2024年2月6日,天广中茂公司作出《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意天广中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天广中茂公司对以上均予以确认。
茂名中院另查明:天广中茂公司已有多宗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且存在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茂名中院认为,首先,天广中茂公司现登记机关为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住所地在茂名市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次,天广中茂公司的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调整范畴,属于适格的破产主体。再次,华燊榕公司对天广中茂公司享有债权未受偿,提供有相应证据为证,天广中茂公司对其该主张也予以认可,故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华燊榕公司属于申请天广中茂公司进行重整的适格主体。最后,天广中茂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符合重整的条件。因此,华燊榕公司对天广中茂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广州华燊榕科技有限公司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公告编号:2024-033
公司将按照茂名中院《民事裁定书》的要求,积极推进重整事项,并及时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目前该重整事项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二、备查文件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粤09破申7号》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17日